为争夺“奥拓”商标,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两个“同门兄弟”的官司一打就是三年,还双双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给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继续并存。
1992年,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1994长安机器制造厂申请了两个商品的“奥拓”商标,之后转让给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8月,长安公司以江南公司侵犯“奥拓”商标为由,提起诉讼并索赔3000万元。江南公司随即将长安公司告到国家商评委,申请撤销长安公司的奥拓商标。
2006年5月,商评委裁定长安汽车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且长期并存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裁定下达后,长安公司和江南公司分别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江南公司称商评委回避关键问题,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长安公司则认为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损害了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决定,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长安汽车公司虽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却不能排除其余三家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故维持商评委“奥拓”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
判决后,长安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长安公司认为,商评委不能认定江南奥拓的存在合法。江南机器公司依据商标法请求撤销“奥拓”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就此请求作出审理和裁定,无权对江南机器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注册商标是否合理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等。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