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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奥拓”“江南奥拓”终审被判继续共存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7-24 11:25:28
 

为争夺“奥拓”商标,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两个“同门兄弟”的官司一打就是三年,还双双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给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继续并存。

 

1992年,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江南公司前身)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1994长安机器制造厂申请了两个商品的“奥拓”商标,之后转让给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48月,长安公司以江南公司侵犯“奥拓”商标为由,提起诉讼并索赔3000万元。江南公司随即将长安公司告到国家商评委,申请撤销长安公司的奥拓商标。

 

20065月,商评委裁定长安汽车注册的奥拓商标有效,认为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分别为江南汽车和长安汽车所拥有,这种基于历史且长期并存的商标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裁定下达后,长安公司和江南公司分别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江南公司称商评委回避关键问题,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长安公司则认为商评委的认定结论超越了商评委的职权范围,损害了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决定,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长安汽车公司虽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却不能排除其余三家企业按相关行政批复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故维持商评委“奥拓”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定。

 

判决后,长安公司上诉至北京高院。长安公司认为,商评委不能认定江南奥拓的存在合法。江南机器公司依据商标法请求撤销奥拓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就此请求作出审理和裁定,无权对江南机器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注册商标是否合理进行评审和作出认定等。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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