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超值牌BEST BUY”商标被驳回,知名商店连锁品牌屈臣氏公司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推上被告席。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据悉,屈臣氏公司早在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超值牌BEST BUY及图”商标,但遭驳回,屈臣氏公司又请求复审,该申请仍未通过。屈臣氏遂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2006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法院裁定认为,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屈臣氏依旧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超值”意指超过商品等本身的价值,属商贸常用语,“BEST BUY”易被理解为“最好或最佳的购买”,将“超值BEST BUY”作商标使用于小食品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数量等特点,也容易与标示指定商品价值等其他标志混淆,难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而屈臣氏公司则坚称,“BESTBUY”的含义为“最好的买”,“超值”应当解释为“物超所值”,都是对一种行为的评价,不构成对商品质量等特点的直接和完整描述,与商品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屈臣氏认为,并无证据表明“BESTBUY”已成为商贸常用语。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BESTBUY”和“超值”均不具有商标显著性,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至此,“超值牌BEST BUY”商标终告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