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可乐包装上使用“蓝色风暴”字样,饮料巨头百事可乐近日被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决商标侵权,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获赔人民币300万元。
蓝野酒业于2003年将“蓝色风暴”注册为该公司的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随后将这一商标使用在其啤酒产品上。而2005年百事可乐展开了一个名为“蓝色风暴”的促销活动,并将“蓝色风暴”的字样使用在了可乐的包装、瓶盖等部位。由于可乐巨头的猛烈宣传攻势,蓝野酒业的“蓝色风暴”牌啤酒在部分地区被认为侵犯了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为此,浙江本土的这家小酒厂以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百事可乐公司和联华华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6年11月,一审法院以百事可乐公司、联华华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为由,驳回蓝野酒业的诉请。蓝野酒业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蓝色风暴”究竟是商标还是标识成为庭上的辩讼焦点。
原告蓝野酒业认为,商标是任何能够将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百事可乐公司对“蓝色风暴”标识的使用并未限于在广告宣传、促销活动中的间接使用,其在包装、瓶盖上使用了“蓝色风暴”的字样,实际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侵犯了蓝野酒业的商标所有权。以“蓝色风暴”标识为口号进行广告宣传,使“蓝色风暴”饱和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蓝野酒业的“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的价值因百事可乐公司的大肆使用而被抑制,给蓝野酒业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巨大损害。
百事可乐则辩称,其使用“蓝色风暴”作为促销宣传活动的主题,源自于公司的自主创意,且该创意远远早于蓝野酒业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蓝色风暴”仅作为商品促销活动主题,而非作为商标使用,系争商品上的“蓝色风暴”标识也不具备商标标识的作用。百事可乐使用的“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自己使用“蓝色风暴”的行为,在主客观上均不会与蓝野酒业“蓝色风暴”商标混淆,不构成侵权。
合议庭认为。百事可乐大力宣传“蓝色风暴”产品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自然地将“蓝色风暴”标识与百事可乐联系在一起。而被告在海报宣传中突出显示“蓝色风暴”标识,在产品瓶盖上也仅注明“蓝色风暴”标识,充分彰显以“蓝色风暴”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已成为一种商标。法院还认为,由于“蓝色风暴”这个组合商标中最显著的部分是文字,蓝野酒业与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这两者的字形、读音、含义相同。被告百事可乐使用“蓝色风暴”的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对“蓝色风暴”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导致原告寄予“蓝色风暴”商标价值受到抑制,利益受到明显损害。综上,浙江高院判决百事可乐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