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普洱茶市场上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短斤少量等不良现象。从2007年7月1日起,“普洱茶”证明商标将被正式启用,预计它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普洱茶市场的规范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简称《规则》)有关规定,云南省普洱茶协会制定了《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已报经省农业厅批准。
据悉,凡“普洱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必须是属于《规则》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从事普洱茶生产、加工并有稳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申请人应能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及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商品商标注册证以及由该协会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协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该协会审查通过后,该协会再与申请人签订《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其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
而未经云南省普洱茶协会许可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今后不得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