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瞩目的“21金维他”维权案经历了近5年波折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民生药业终于如愿拿回“国家驰名商标”称号。
据悉,早在1987年民生集团的前身杭州民生药厂就注册了“21金维他”商标。而2000年12月,江西巨元公司的前身南昌汇日保健制剂有限公司也注册了“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民生药业遂在2002年8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对巨元“21金维他及图形”的撤销申请,“21金维他”商标之争自此拉开序幕。
2004年6月,商评委做出裁定:认定“21金维他”商标经多年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驰名商标;而巨元公司“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与民生药业的驰名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模仿。因此裁定撤销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巨元公司不服此裁定,将商评委诉诸法院。北京一中院后经审理,以“21金维他”在驰名商标事实构成的认定方面缺乏证据佐证为由,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一年后,北京高院又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的行政判决及商评委的裁定,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2006年5月,商评委重新裁定,撤销巨元公司的注册商标。认定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巨元公司的争议商标已构成对民生药业的“21金维他”商标的模仿。同年11月,北京一中院判决认定:商评委的重新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巨元公司依旧不服,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民生药业“21金维他”商标在巨元公司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在业界和国内达到驰名程度,判决驳回巨元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至此,“21金维他”商标维权案告结。
胜诉后,民生药业方负责人表示,尽管维权路历时五年一波三折,但既得到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内实属少见,对于品牌战略来说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