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国货摩托车,却打上日货的标签,本月5日,我国商标损害赔偿额度最高的一起案件近日由高法作出终审判决,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等被告向原告日本雅马哈公司赔偿830万元,并公开致歉,历时四年,日本雅马哈的维权之战终获胜利。
据悉,浙江华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0年在日本设立了名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公司。而后,浙江华田公司与这家“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签订商号使用协议,并据此将“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等文字用于其在中国生产的摩托车。
日本雅马哈公司知悉后即在2001年3月举报至当地官方,“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遂在日被注销。同年7月,浙江工商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下达处罚决定。2002年10月,雅马哈发动机将涉及此案的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台州嘉吉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及销售商共计四家企业作为被告,以其侵犯了“雅马哈”、“YAMAHA”及“FUTUR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9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嘉吉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三家公司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刊登致歉声明,并判处浙江华田公司承担8300440.43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责任,台州嘉吉公司对其中8227977.03元人民币负连带赔偿责任,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对其中72463.4元人民币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方浙江华田公司不服,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的裁定向来难度较高,而该案中法院采用了“证据保全”的判决方式,即通过侵犯人所获利益作为赔偿标准。对此,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北京代表处知识产权部长予以高度评价,表示中国在诉讼中明确了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根据,且认定了高额赔偿,对进一步抑制侵权案件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而对于法院将三家集团公司从生产到销售的一系列行为判定为共同行为,三家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分析认为将可能成为今后的判例,而日本雅马哈公司则评价其为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