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负责人日前表示,要防止商标权滥用,驰名商标认定不能“神化”和“异化”。
针对近来出现的一些商标权人利用驰名商标的招牌,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以及部分地方以“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指标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名负责人称,须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这位负责人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他强调,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向,是既不过高过严地抬高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使驰名商标高不可攀,也不刻意降低司法认定的门槛,而是严格依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既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化”和“异化”,也防止商标权的滥用。
我国法院目前对驰名商标实行的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据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进行调研,条件成熟时制定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