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中国标准出版社诉超星侵犯著作权一案的判决被公布,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世纪超星)和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超星数图)被判构成著作权共同侵权,赔偿原告16万元。
中国标准出版社指控,世纪超星、超星数图未经该社许可,擅自将10种图书电子版收录入超星数字图书馆,并将超星数字图书馆销售给对外经贸大学等学校,这些学校图书馆内网用户可以浏览或下载上述10种图书。该社认为,世纪超星、超星数图的行为已侵犯了对上述10图书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
世纪超星辩称,涉案的超星数字图书馆是由超星数图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销售,与自己毫无关系。而另一被告超星数图则认为,中国标准出版社对10种图书的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不能体现独创性,涉案图书并非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中国标准出版社不对此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述10种图书内容的选择或编排能够体现独创性,故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同时,法院认定中国标准出版社有权在本案中对上述10种图书主张汇编作品著作权,并确认中国标准出版社对上述10种图书享有版式设计权。法院确认了世纪超星即为超星数字图书馆所收录的涉案图书电子版之制作者,认定世纪超星构成了对涉案图书电子版的复制和汇编。超星数图作为世纪超星的代理商明知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却仍然进行代理活动,与世纪超星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人士表示,此案判决的意义颇为深刻。长期以来,侵权案中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认定十分模糊,同一判例的判决差异很大。主要原因是对于衡量标准的解读存在差异。而此案中法院采取“只要可证明出版内容确系版权人合法所有,他人使用未告之版权人”即可认定为侵权,为今后著作权纠纷的裁断提供了很好的判例;另外,法院认定“世纪超星之企业名称与超星数字图书馆之关联关系”,击溃了世纪超星声称的“与己无关”的抗辩,也为“狡兔三窟”者敲响了警钟。可以说,这一判例对当今众多通过多公司运营规避侵权责任的游戏者是一个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