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海王”商标用在生产、销售的灯管上,无锡一科技公司被深圳海王药业告上法庭。近日,该起商标侵权案在无锡市中院一审告结,深圳海王获胜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深圳海王药业诉称,该公司自成立开始即启用“海王”文字、图形商标。从1991年起,该公司在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海王”文字及图形、“海王金樽”商标。“海王”品牌在非医用营养品上是具有很高知名度,请求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加以特别保护。而无锡科技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将“海王”商标复制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消毒灯管产品上,以“海王”商标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产品与原告具有关联,构成对原告“海王”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无锡科技公司则辩称,自己是一家主要经营机械、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等的企业,2006年初开始在经营的消毒灯管上使用“海王”商标,但在使用前查询到原告在消毒灯管等产品上没有申请注册“海王”商标。因此,被告科技公司认为不构成对原告“海王”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因采用贴标方式少量试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王”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海王公司将“海王”作为商标在国际分类第5类、第30类分别予以注册,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海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加以特别保护。无锡科技公司虽然在不同分类商品上使用“海王”商标,但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商标注册人深圳海王公司存在关联或误解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无锡科技公司以其少量贴标销售、原告并无任何经济损失为由,主张其不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海王”作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声誉、海王公司的广告投入以及无锡科技公司侵权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和数量等,法院判令无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王”商标,并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