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的小说《上海相亲情人》被搜狐网站免费转载,小说作者李某一纸诉状将搜狐告上法庭。4月25日,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搜狐网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致歉声明。据悉,这是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全国网络索赔第一案。
2005年下半年,笔名为“段剑”的原告以相亲为题材创作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从2006年3月开始,原告在新浪网以“歌唱生命”为笔名陆续发表该小说,同年4月又以“段剑”为笔名在猫扑网上发表该小说。去年六月,原告发现搜狐网自6月4日起在网站上转载其小说,截至起诉日,共转载了四卷七十二章,月点击率达4万人次。而搜狐网既未与原告联系,也未支付过任何报酬,没有征得原告任何形式的许可。
本案中,原告的依据是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就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条例再次重申了“权利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庭审时,搜狐网表示在收到起诉状后已从搜狐网上删除了《上海相亲情人》。搜狐认为,《上海相亲情人》系网友“八厘米的蔚蓝”转载自搜狐网“啃书一族”论坛里的。该行为属于“八厘米的蔚蓝”的个人行为,即使是侵权也是“八厘米的蔚蓝”侵权,和搜狐无关。
原告对搜狐的辩辞予以驳斥,指出“八厘米的蔚蓝”的另一个身份是搜狐网“啃书一族”论坛的版主。原告称,“八厘米的蔚蓝”是一个定期参加搜狐考核、接受搜狐奖励、拿搜狐工资的论坛管理人员,他在论坛里行使的管理权,可以视作职务行为,搜狐应为该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搜狐网作为网络信息内容提供者,在网站原创频道登载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使得公众通过登陆搜狐随意浏览或下载该小说,导致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在此过程中被网络所传播。搜狐未征得原告允许且未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对于“啃书一族”论坛上所登载的相关内容,判决认为发贴人作为该论坛首席版主,搜狐对其管理人员的这一职务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外搜狐在原告提起诉讼后,忽略了对网站的其他栏目进行必要检索,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