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主流唱片公司与搜索网站的侵权纠纷战火蔓延。继全球四大唱片集团前年联手起诉百度遭驳回,该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今年再度联手,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雅虎中国的经营者阿里巴巴告上法庭,并索赔550万元。4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阿里巴巴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并赔偿原告21万余元。
11家唱片公司联合诉称,雅虎中国的母公司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及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223首中英文歌曲的试听及下载服务。原告认为,雅虎网站的经营者阿里巴巴通过整理、提供歌词、铃声等具体歌曲文件信息方式,诱使、参与、帮助他人提供视听及下载服务,侵犯了唱片公司对这些歌曲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
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阿里巴巴则以著名的网络法则——搜索引擎公司不对第三方网站刊登的内容负责进行反驳,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提供的仅是一个链接服务,而并非下载服务,只有用户点击搜索到的网址,才会链接第三方网页。阿里巴巴还辩称,在接到原告的相关权利通知后已断开相关链接,并在雅虎网站中进行公告,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律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过程的便利。故被告不构成对涉案歌曲的复制和网络传播。
由于在原告发函告知被告所存在的侵权事实并提出删除涉案相关侵权链接要求后,被告方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而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放任侵权结果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由于此案判决正值中国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该宣判被认为具着标志性意义。近年来,中国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集体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百度、新浪、搜狐、中搜等纷纷卷入了与唱片公司纠纷。然而在去年颁布的我国首部网络版权保护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搜索引擎觅到了一条国际通用的“避风港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若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规则的使用导致唱片公司诉讼成本骤增,被逼回到寻求与搜索引擎合作的谈判桌上。
本案中,传统唱片业为挽救在网络音乐传播中所流失的唱片销售额而空前团结,众多知名唱片公司系数加入诉讼。法院所支持的赔偿金额虽然不高,却平衡了搜索引擎厂商与内容提供商的版权冲突,而唱片公司以往一面倒的败诉局面是否将借此挽回,仍须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