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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商标不得再代替药品名做广告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4-17 11:17:26
 

 

 

今年51日起, 注册商标将不得再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消息,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在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过程中,对发布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

 

《通知》要求,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作为典型的例子,白加黑必须在广告中使用美息伪麻片作为药品名称进行宣传。

 

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还规定,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代理机构,应是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如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未设办事机构的,则应由该进口药品境内总经销机构凭其生产企业委托书原件,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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