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两家药业公司的胃康灵商标侵权纠纷在北京审结。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3032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葵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在《中国医药报》上刊登声明。被告北京诚安堂药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葵花公司诉称,金宝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标志作为“东方金宝”牌胃康灵的商品装潢,并将其产品在湖南、河北、黑龙江、辽宁等地大量销售,造成消费者误认,严重影响葵花公司的胃康灵产品在上述地区的销量,造成葵花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葵花认为,金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
金宝公司称,他们生产的胃康灵药品的包装装潢与葵花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不近似,两者在颜色上具有显著不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故该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金宝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胃康灵通过了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包装经省药检部门备案,皆具有合法的手续。对于葵花提出的赔偿数额,金宝公司认为其缺乏根据,并表示金宝生产的胃康灵仅为公司的辅助产品,销售范围不大,其流通途径也并非金宝公司所控制。
而被告诚安堂公司则辩称,其作为销售公司在与第三方公司所签合同的正常范围内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并无义务辨别商标是否侵权。
北京高院终审认为,金宝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中的标识与葵花公司的注册商标二者在颜色、设计要素、构图等方面均相近,其区别细微不显著,消费者不易区分。而葵花药业公司对“葵花药业及图”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金宝药业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作为其东方金宝牌胃康灵胶囊的包装,足以误导公众认为该商品与葵花药业公司的同种类商品存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