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自己制作播出的电视专题节目中,使用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动画作品,深圳电视台被深圳市点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告上法庭。日前,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深圳电视台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点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原告深圳市点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点石公司)诉称,其在2003年6月、2004年2月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天大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了制作合同,为两家企业分别制作了5分钟、6分钟的地产影视动画,收取了报酬,并在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情形下,以受托人身份,取得了两个影视动画片的著作权。后点石公司发现深圳电视台于2004年10月在其第六频道《家园》栏目之《今日写字楼》片头播放了涉案作品,播放时间约10至15秒。点石公司随即要求深圳市公证处对该电视画面即时录像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次年1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电视台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费用2万多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今日写字楼》是深圳电视台第六频道《家园》栏目中的专题节目,节目内容插播了广告。虽然深圳电视台辩称播放的节目是时事新闻专题,但根据《今日写字楼》播放的内容和节目中插播了广告的事实,结合深圳电视台亦收取了广告费用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深圳电视台播放的涉案节目,是具有营利成分的专题节目,而非新闻专题节目。在该片头画面中,有94%画面来源于深圳市航天大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6%画面来源于深圳市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间为10至15秒,深圳电视台均未支付使用费用。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点石公司权利损失数额及被告获利实际数额,故作出:深圳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点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判决。
点石公司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并以原审判决未考虑作品创造难度,计算赔偿额过低,且未支持赔礼道歉的诉请为由,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深圳电视台仅在《今日写字楼》的片头使用10至15秒的画面,属于轻微侵权行为,且未造成严重侵权后果。原审判决虽未对涉案作品予以定性,但对侵权行为、性质及赔偿因素均是综合全案的事实予以确定的,认定结果合理。关于深圳电视台的侵权行为对点石公司的人格及商誉造成损失的程度,点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故法院不支持点石公司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 结合被告深圳电视台的侵权情节及后果,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