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新概念英语》作者遗孀状告新东方《新概念英语》网络课件侵权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新东方的行为属正常的教学行为,未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未构成侵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的原告认为,在国内新概念英语仅授权纸质课本印刷,故任何形式的网络传播均属未经许可。新东方的网络教学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署名利益,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许可他人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以新概念4册书制作的网络课件,停止相关服务等并删除销毁相关课件,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作为继承人享有与《新概念英语》著作权相关的财产权利。 然而就原告所提出的,因新东方未指明《新概念》作者身份而受到侵犯的作者署名利益。法院却认为,学校授课时时提及作者姓名有悖于常理。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方式下不必开口必提及作者。被告新东方有权选择《新概念英语》作为其教学对象,与著作权人出版发行作品之目的并不违背,亦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利益。 此外,法院还认为,新东方销售上述网络学习课件并对其学员提供在线学习服务,不属于侵犯原著作者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行为。
法官表示,驳回原告诉请的原因主要在于其所主张的权利,并非著作权法所要求和能赋予的,该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亦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达到促进科学文化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