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知名食品企业四川米老头公司在一起饼干专利案中败诉。青海省西宁市中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胡永斌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三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1996年,原告胡某购买了简单的机器并开始研究青稞面的油炸和焙烤技术,并于次年年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专利。2002年12月25日,胡某成功取得关于青稞油炸、焙烤系列食品的发明专利证书。2006年12月,胡某却发现四川米老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米老头”)生产一种名为“青稞饼干”的休闲食品并在全国各地销售。在与生产企业调解无效后,胡某将“米老头”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米老头”不能举证证明其制造的青稞饼干的生产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方法,因而确认“米老头”制造的青稞饼干属于原告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内。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条和“米老头”侵权持续时间、性质、主观过错,法院最后酌情将赔偿金额确定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