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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羊雕塑案原告败诉 著作权判归政府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12-19 17:33:16
 

   五羊石像向来被视作羊城广州的标志。而这座雕塑作品近年却深陷官司,去年,一场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因政府的介入而轰动羊城,最后双方均选择了申请调解。今年9月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再度开庭,本月14日广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请被驳回。

 

据悉,本案的原告为五羊石像的创作单位广州雕塑院以及五羊石像原作者之一尹积昌的法定继承人陈本宗、孔繁伟。原告诉称,广州市某超市、某公司和某旅行社3家被告未经其授权,使用或出售了带有五羊石像形象的广告和旅游纪念品等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原告要求3家被告单位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的广告和商品、支付原告各类损失60余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广州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次诉讼,而去年三月广州政府曾明确主张,自己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人。对此原告陈本宗、孔繁伟则认为石像无可争议地是自己创造性劳动的成果,雕塑院不能单方面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决定石像的著作权归属。政府有关部门和雕塑院之间拟定协议书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被告之一的超市则抗辩,将企业融入本地文化元素,是为了更亲近广州市民,五羊石像形象的宣传画仅仅是用作装饰。而且在纠纷发生后,已立即撤掉相关宣传画,并未获取任何商业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羊石像是原作者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前身)的组织和领导下创作的,场地和经费也都由政府提供,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原告之一广州雕塑院也明确承认这一事实。同时广州市人民政府也一直承担了该作品的维护工作。

  因此法院判定,五羊石像除了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应当归本案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所有,署名权归广州雕塑院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其复制成果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合理的使用即可包括非营利性的使用,也可包括营利性使用,前提是不影响原作品的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被告单位使用的五羊石像形象,是被告单位职工自行拍摄复制的,没有指明石像的原作者是因为受到使用方式的限制,不适宜将原作者姓名在广告或商品上标示。多年来,社会各界将五羊石像作为广州市的城市标志进行了广泛复制和使用,并不会使社会公众对五羊石像的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等产生歧义,故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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