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羊石像”向来被视作“羊城”广州的标志。而这座雕塑作品近年却深陷官司,去年,一场五羊雕塑侵权纠纷案因政府的介入而轰动羊城,最后双方均选择了申请调解。今年9月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再度开庭,本月14日广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请被驳回。
据悉,本案的原告为五羊石像的创作单位广州雕塑院以及“五羊石像”原作者之一尹积昌的法定继承人陈本宗、孔繁伟。原告诉称,广州市某超市、某公司和某旅行社3家被告未经其授权,使用或出售了带有“五羊石像”形象的广告和旅游纪念品等商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原告要求3家被告单位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的广告和商品、支付原告各类损失60余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广州市政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本次诉讼,而去年三月广州政府曾明确主张,自己是“五羊石像”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人。对此原告陈本宗、孔繁伟则认为石像无可争议地是自己创造性劳动的成果,雕塑院不能单方面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决定石像的著作权归属。政府有关部门和雕塑院之间拟定“协议书”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被告之一的超市则抗辩,将企业融入本地文化元素,是为了更亲近广州市民,五羊石像形象的宣传画仅仅是用作装饰。而且在纠纷发生后,已立即撤掉相关宣传画,并未获取任何商业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羊石像”是原作者在广州市人民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前身)的组织和领导下创作的,场地和经费也都由政府提供,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原告之一广州雕塑院也明确承认这一事实。同时广州市人民政府也一直承担了该作品的维护工作。
因此法院判定,“五羊石像”除了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应当归本案第三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所有,署名权归广州雕塑院职工尹积昌、陈本宗、孔繁伟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其复制成果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合理的使用”即可包括非营利性的使用,也可包括营利性使用,前提是不影响原作品的使用,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本案被告单位使用的“五羊石像”形象,是被告单位职工自行拍摄复制的,没有指明石像的原作者是因为受到使用方式的限制,不适宜将原作者姓名在广告或商品上标示。多年来,社会各界将“五羊石像”作为广州市的城市标志进行了广泛复制和使用,并不会使社会公众对“五羊石像”的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等产生歧义,故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