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中国戏剧出版社张爱玲作品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明确否定专家意见,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万元。
据悉,2005年9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向北京三老堂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发行授权书,委托这家公司对外销售《余韵》1400册。
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称,中国戏剧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余韵》,侵犯其合法权利,要求中国戏剧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与不少知识产权诉讼一样,本案的当事人也采取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案审期间,金宏达以研究张爱玲作品的专家身份接受中戏社律师的调查,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发表了专家意见,证明皇冠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的权利不能确定。然而法院经调查却发现该专家证人曾以化名未经授权出版了《张爱玲文集补遗》一书,并领取高标准稿费。
法院认为,专家证人作证,专家的身份应保持中立,且专家本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金宏达的行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决定金宏达等人的行为的合法性,故对其专家身份和主张法院不予确认。中国戏剧出版社未提出足够的相反证据否定原告的权利人身份,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悉,本案是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明确否定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