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他人委托代办商标注册,却以自己名义进行注册。近日,这起委托代人注册商标被侵占案在宿迁中院宣判。法庭判决被告朱某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负责协助原告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2003年,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师某,委托被告朱某办理某酒商标注册事宜。2004年底,师某到工商局查询时得知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是朱某而非自己,遂诉至法院要求将该商标判归自己所有。但因无法获知该商标是否核准,2005年法院仅对原被告间的委托关系成立予以确认。2007年上半年,涉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以被告名义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系原告委托他人设计并使用,原告系该商标的合法注册申请人。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人,本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完成委托事项,但却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标注册,侵犯了本应由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要求确认的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证据充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