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知名商品“菜园小饼”的外包装被同类商品仿冒,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将“美味多小饼”的生产商大恒食品公司和陈先生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被告被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格力高公司称,公司发现大恒公司推出的“美味多小饼”系列与格力高生产的“菜园小饼”系列包装等极为相似。这种明显的“搭便车”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混淆,故一纸诉状将大恒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江崎格力高公司的“菜园小饼”生产和销售的时间较长、销售数额较大,销售的地域范围较广,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较长,覆盖范围较大,因此认定“菜园小饼”为知名商品。两公司产品的外包装装潢在整体设计思路和方案,以及图形、文字布局上,均较为相似。且饼干系低值快速消费品,普通购买者在购买时的注意力程度较低,细节上的区别容易被忽视,产品包装装潢的整体印象对普通购买者的认识才更为重要,因此被告在包装装潢的个别细节上的变化,并不足以避免普通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同时,“菜园小饼”的包装装潢风格统一,使用时间较长,已成为一个独特的系列装潢,而“美味多小饼”使用与其风格近似的装潢,足以让相关公众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是原告新推出的产品,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具有关联企业的关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虽然大恒公司辩称其依法取得了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本案系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应根据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定要件进行审理,并不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限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