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表面平静的“达娃之争”正在发生微妙变化。有消息称,达能起诉国家商标局一案已经撤诉,理由是“无法立案”。
在“娃哈哈”商标大战中,其关键的一点在于国家商标局出示的“未予同意”商标转让的复函。达能提出,商标局的该份复函并非“行政驳回”,且决定作出之后商标局也未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达能方面认为,国家商标局此举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其决定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程序。商标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属程序违法。
据悉,在今年9月初达能对国家商标局就此提起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随即约谈达能、国家商标局和娃哈哈三方。约谈中,法院询问达能“究竟是告国家商标局11年前口头驳回商标转让,还是告国家商标局给浙江省工商局的复函”。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如果达能起诉的是11年前国家商标局口头驳回娃哈哈商标转让一事,那么诉讼时效已过;而如果起诉的是今年6月份国家商标局给浙江省工商局的复函,那仅仅是一个政府机构间的信函说明,并非法律行为。由于“立案无由”,达能只得选择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