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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协力律师事务所 陆钢律师 日期:2006-6-8 15:09:43 |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和促进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其他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已有很长的历史,例如美国在1890年就通过《谢尔曼法》建立反垄断的法律体制,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也于上世界40年代和50年代在美国的压力和影响下相继建立了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但是与之相对,虽然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条做出了对公用企业、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政府部门不得进行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却远远不能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相适应,不能适应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为营造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持中国的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且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反垄断法的立法研究工作,经过12年的磨砺,经过几易其稿我国第一部的《反垄断法》政府草案终于出炉。该草案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建立强有力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反垄断法》草案的审议列入今年的立法审议工作计划之内。因此有理由相信,在政府草案提交之后经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我国的第一部《反垄断法》有望在年内或者是明年年初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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