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我国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第一部竞争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垄断法》草案正式由国务院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经过12年的探讨与研究这部法律终于进入了临产前的阵痛阶段,希望一步完整的、具有先进立法技术的和具有实效性便于操作的《反垄断法》早日诞生。
●禁止三大垄断行为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摘自草案第三条
对以上三大类最主要的垄断行为,草案分别以专章的形式予以具体限制。
(一)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经营者以垄断协议等形式,结成价格联盟、限制商品数量、划分市场等,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草案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出台后像十年前长虹等六家彩色相显像管生产企业的价格联盟协议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以及滥用行为: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草案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7类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对合并等经营者集中,草案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并从三个层面确定了申报标准。根据草案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按照这个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其次,对于不必申报的情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而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草案规定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这样的规定是对因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盖然性和或然性进行判断而不要求经营者的集中必然导致对危害公正、自由竞争的损害。
●严防行政权力成垄断推手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摘自草案第六条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7条虽然规定了限制行政限制竞争行为但是多年来的执法效果很不明显。为了强化对这类行为的限制草案专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对指定购买、限制外地经营者招投标等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专家认为,这六类行为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一条最值得期待。因为它把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展到抽象行政行为。但是因为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因此类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得法律救济将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摘自草案第五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反垄断机构的设立,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而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执法程序等,草案也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这样的设置方式是否会对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的权威性以及统一的执行标准产生影响这一问题,也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主动承诺消除垄断者从宽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予以承认,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摘自草案第四十二条
专家指出,实践中,对垄断行为的调查较为复杂,时间长、成本高;而且如果没有经营者的配合,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也较困难。因此,草案设计了以上“经营者承诺制度”。这一制度已在国外许多国家实行。
根据草案,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可以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设置了适用赦免制度对一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不予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