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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软件界面侵权案判决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网综合报道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2-12 9:46:41
 

  软件的运行界面相似是否一定构成侵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天臣软件的用户界面抄袭了自己的财务报表管理软件的用户界面,将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久其公司主张,久其软件是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所,主要用于财务数据管理的财务报表管理软件。被控侵权的天臣软件是天臣公司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的同类软件。天臣软件和久其软件的界面在部分菜单命令、排序、按钮名称和按钮功能的文字说明相似或基本相同,侵犯了久其公司对界面享有的著作权。久其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0万元。 

 

法庭当庭进行了比对,首先确认双方软件在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上完全不同,属于两个独立开发的软件。法院同时确认久其软件与天臣软件在部分要素,如菜单命令、排序、按钮名称、按钮功能文字说明、图标和信息栏目方面确实存在相似或基本相同。

 

法院认为,久其软件用户界面整体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仅仅是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于一般图形用户界面的独特之处,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久其软件与天臣软件均属财务报表管理软件,两者功能相似,用户需求也相似,这必然导致两个软件的用户界面具有一定相似性,不能就此认定天臣软件构成侵权。法院据此驳回北京久其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林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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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界面侵权诉讼在国内罕见。上海二中院的本起判决可谓同类案例中的经典。

 

从法官的裁判思路来看,首先区分了被控侵权的软件作品与软件使用界面。软件作品是否相似可以通过比对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尤其对于源程序来说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除非被告可以证明系独立开发,构成侵权基本有定论。软件界面则是软件运行中在计算机屏幕中显示的菜单、命令、构图和动画等视觉元素的总和,是软件使用者了解与控制软件运行的信息窗口。软件界面是软件运行所显示的结果而不能混同于软件作品本身,是独立的图形作品。将软件与运行界面分开认定是否侵权是正确的。

 

法官接着对原告软件界面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作了分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法官认为,原告软件界面在整体构成要素的选择、编排上和同类财务软件的用户界面无明显区别,从而判断该界面不具有独创性。我认为从理论上看,无论原告软件界面有无独创性,只要和属于公有领域的同类软件通用界面没有显著区别,即使受保护其权利范围也很小。 

 

软件界面和一般作品的保护有重大区别。软件界面虽然可以看成作品,但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普通作品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软件界面的作用主要不是为了让使用者欣赏,而是提供对软件进行操作的信息平台。软件界面是实现软件功能的人机交互信息界面,突出的功能性使软件界面与计算机屏幕显示的普通艺术作品显著区别。

 

由于软件界面作品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美国法院在上世纪末的一系列判例越来越倾向把软件界面看成操作方法,不主张用著作权进行保护。1994年苹果公司把微软和HP分别告上法庭,控告对方抄袭自己首创的操作系统图形界面。联邦巡回法院在这起被成为决定微软公司命运的轰动案件判决中支持了地方法院的一审裁判,认定苹果软件界面中实现操作功能的部分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或者因界面设计无足够选择余地而属于思想和表达的合并,所以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Lotus公司在1983年起诉Borland未经许可把原告表格处理软件Lotus1-2-3界面直接适用到Quattro软件,展开一场多年的诉讼拉锯战。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改判Lotus1-2-3界面的菜单结构和命令属于操作方法,不受版权保护。二审判决还特别提出了界面兼容理论。指出当众多用户习惯于一种界面的操作,就不能再赋予软件开发者对界面的垄断权。否则将使在先开发者垄断市场的权利并剥夺其他软件开发者制造兼容软件的机会。可见保护软件使用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也是软件界面保护独特的权衡点。

 

当然,软件界面并非可以任意抄袭。软件界面不受保护的地方大多为功能性操作区。如果是界面中体现美学功能的个性化设计,比如颜色、构图、线条、动画等装饰设计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依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果出现软件开发者故意利用软件界面混淆使用者对软件开发者的识别,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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