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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吉祥物诞生 福娃知识产权受重点关注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网综合报道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11-16 16:22:08
 

千挑万选的北京2008奥运会吉祥物福娃终于面世。随着吉祥物的诞生,福娃的知识产权问题再次成为大众焦点。然而据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负责人表示,由于吉祥物在诞生之前就已经受到法律法规悉心呵护,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绝对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吉祥物受到的保护是立体的、全方位的。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奥组委已经在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吉祥物进行了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而且,奥组委还会选择一部分有特色的、群众喜爱的吉祥物进行专利注册。第二,法律合同保护,在吉祥物发布之前,奥组委已经和所有的赞助商、特许生产企业签订了保密合同,具体到接触的个人,也都签署了履约保密函,这确保了吉祥物在昨晚面世前的保密工作得以顺利完成。第三,行政执法部门的大力保护。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与工商局、海关、城管等单位都保持了密切的联系,还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假冒吉祥物准备了打假的应急预案。

 

附:北京奥组委奥运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公告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又称“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以下简称“吉祥物”,包括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下同)已于今日公布。我委现就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委为吉祥物的权利人,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了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


  二、以我委为申请人的吉祥物商标注册申请已于今日提交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三、我委拥有吉祥物完整的著作权,并已于今日将吉祥物版权登记申请提交至北京市版权局。

 

  四、我委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办理了保护吉祥物知识产权的有关手续。

 

  五、未经我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吉祥物。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吉祥物:

 

  (一)将吉祥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吉祥物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吉祥物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吉祥物;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我委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吉祥物的其他行为。

 

  六、将吉祥物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为企业(不含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赞助计划参与者)或经营者提供商业机会或广告宣传,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特别是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均不得同我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八、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域名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其他权利时,均不得同我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九、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维护吉祥物的合法性、严肃性,不得歪曲、篡改吉祥物。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吉祥物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吉祥物时,除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外,还应遵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十一、若发现任何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委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十二、我委欢迎任何机构和个人举报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委接受举报的传真号码为010-64002577,接受举报的电子邮箱为legal@beijing-olympic.org.cn

 

  特此公告。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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