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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衬衣侵权吗?—吉利集团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作者:春城晚报 作者:王翁阳 魏文静 丁强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9-26 14:09:10
 

   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吉利汽车,咋就变成了穿在身上的衬衣?9月22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状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一案。


    原告:被告“搭便车”构成侵权

    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中国最早也是最大的民营汽车生产企业,是一家以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为主要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创建于1986年,前身为黄岩市吉利装潢材料厂,1997年1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更名为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并成为中国首家获得轿车生产资格的民营企业。1994年11月4日,黄岩市华田摩托车总厂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吉利”商标,1996年9月28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吉利”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号是874234,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摩托车、轻型、微型汽车。1998年8月28日该商标核准转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吉利”商标的专用权。

    2004年11月,原告得知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对外销售吉利服饰,主要为“吉利牌”衬衣,被告还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对外进行宣传。被告在2004年11月26日出版的春城晚报B10版发布促销广告:“昆明市亚杰力吉利服装衬衫第一专卖店开业大酬宾,自见报一个月内,凡持有吉利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购买或使用有效凭证到本店均可享受对折优惠”。继而又在11月30日的晚报上以“汽车穿上身”为题进行宣传:“亚杰力公司以会员制形式向吉利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用户提供高品位企业文化服装……我们通过与吉利品牌的资源共享不断丰富其附属产品,来完善汽车消费文化”。被告还将上述广告词作成大幅标牌在昆明威龙饭店专卖店使用,标牌和生产的衬衫上均使用了吉利汉字及原告注册的蓝色图形商标。

    原告认为,吉利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持久的宣传已树立起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形象。吉利汽车具有优越性能和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吉利”已成为高品质、国际化的中国著名桥车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的宣传、销售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昆明中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请求法院确认吉利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为了提高销售量,不是侵权

    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宣传、销售吉利衬衣的时间不长,销售范围不广,因此,影响并不恶劣。吉利集团生产的是汽车,而该公司生产的是衬衣,因此被告不认为是侵权。但被告也表示广告语确有不当之处,愿意承担一部分赔偿。

    在法庭质证、辩论过程中,原告方一再表示吉利集团不可能注册所有的行业,但侵权已经发展到其他行业,为打击对吉利的不法侵害,请求昆明中院确认其为中国驰名商标。

    昆明中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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