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书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生电子”)运营的www.du8.com(读吧网)是经工信部等部门审核批准的经营电子图书的门户网站,因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网络”)和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www.qidian.com(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范围与其相似而被书生电子公司告上了法院。
《星辰变》引发上海首例反垄断纠纷案
近日,这起由网络小说《星辰变》引发的上海首例反垄断纠纷案一审判决。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了原告书生电子诉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不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笔名为“我吃西红柿”作者的作品《星辰变》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后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在该作品创作终结后,书生电子公司于2008年5月开始委托寇彬,以笔名“不吃西红柿”创作作品《星辰变后传》,并在书生电子公司经营的读吧网上陆续发表。
因笔名相似,且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盛大网络要求寇彬和李亚鹏停止为读吧网创作并在起点中文网上发表致歉信。寇彬等人应要求这样做了。对此,书生电子公司起诉,盛大网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要求确认共同经营起点中文网的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构成滥用市场(中国网络文学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盛大网络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根据2008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而一个经营者如果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盛大网络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读吧网的代理人指出:“盛大网络的官方网站数据显示,盛大旗下网站(其网络文学统称为盛大文学)已占到中国网络文学市场份额的80%以上。盛大网络的行为已经构成市场垄断。”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游闽键律师抗辩称,盛大网络专注于网络游戏业务,与读吧网的市场经营范围并不一致,非同一市场,对起点中文网的有关行为也并不知情,与本案无关。玄霆公司的代理人李艳律师辩称,原告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玄霆公司也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既不构成、也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根本不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仅凭原告提供的内容难以认定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已经具有支配地位,理由主要是:第一,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认为“盛大文学”即被告盛大网络;其次,原告将网络上宣传的市场份额等同于实际所占的市场份额,依据不足;第三,原告的读吧网亦自称是全球最大的电子书门户网站,再次无法认定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已经具有支配地位。
即使两被告在中国网络文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原告的指控也不能成立,因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属于我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法院认为两被告均无此种行为。被告要求寇彬等人停止继续创作《星辰变后传》的行为,是基于寇彬等人采用了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并在创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情节、环境等要素这一背景,亦在情理之中。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从被告的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法院认定被告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网络文学“搭便车”
判决之后,盛大网络代理律师游闽键接受《财经》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是全国第一个判决的反垄断的网络案件,对未来的类似案件有借鉴的意义。网络文学的市场中,眼下‘搭便车’(非正当利用公共资源)的情况很多的,这种行为从法律的层面解决,才能维持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