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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一审判决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6-2-23 18:02:46
 

 

  本案的第一个问题是网页问题,即被告网站的网页是否剽窃了原告网站的网页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比对,被告网站的网页虽与原告网站的网页有近似之处,但原告网站与被告网站均为提供招标投标信息的网站,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网页的发布时间早于被告的相应网页的发布时间,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网站的网页剽窃了原告网站的网页,故原告关于被告网站的网页剽窃原告网站的网页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第二个问题是招标公告问题,即被告网站是否剽窃了原告网站的招标公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剽窃的招标公告是:1、北京广播中心技术业务综合楼机电安装工程资格预审公告;2、双复合挤出生产线及其辅机、三复合挤出生产线及其辅机招标;3、云南滇东发电厂4x600MW新建工程运灰公路施工项目招标公告;4、承德~姜家营(双回)500kV输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5、滨海500kV变电所II期扩建工程建筑施工、电气安装施工招标公告;6、鹤岗矿业集团一通三防煤矿安全项目设备招标公告。其依据是原告在自己发布的招标公告上做了特殊标记,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在原告网站上发布过这六条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以及在被告网站发布上述六条招标公告之前原告网站就已经发布了这六条招标公告。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网站剽窃了原告网站的这六条招标公告,故原告关于被告网站剽窃原告网站的招标公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第三个问题是虚假宣传问题,即被告网站是否进行虚假宣传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网站,是同业竞争者。在被告网站上有“中国工程招标网——采购招标网——最权威的招投标与采购专业网站”、“采购招标网——80多家权威机构唯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的招投标与采购网站”的内容。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网站为“最权威”的招投标与采购专业网站以及“80多家权威机构唯一指定”的发布招标信息的专业的招投标与采购网站。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的上述宣传缺乏依据,属于夸大性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但依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性权利,故原告关于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网站(域名为:cnbidding.com.cn)上以涉案方式进行夸大性虚假宣传;

 

  二、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驳回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付忠勇

 

 

 

  二οο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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