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吉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哈尔滨市的报纸上发表向原告黑龙江省电话号薄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黑龙江省电话号薄公司可申请本院在哈尔滨市的报纸上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吉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吉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黑龙江省电话号薄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吉林国信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靖海
审 判 员 郑国志
代理审判员 王立刚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