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专  利 | 商  标 | 版  权 | 软  件 | 诉讼争议 | 综合讯息 | I P 国际
观察评论 | 不 正 当 | 地理标志 | 反 垄 断 | 新法速递 | 经典案例 | 案例报告 | 专家专栏
协力新闻 | 学术探讨 | 文章发表 | 书籍出版 | 电子期刊 | 媒体关注 | 视频点播 | 关于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商标案例 > 正文  
 

 
 
“解百纳”商标9年之争以“河蟹”方式告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4-2 9:48:55
 

 

 

“解百纳”商标9年之争以“河蟹”方式告终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马远超

 

 

  上市公司张裕A(0008692011118刊登《“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事宜结果公告》,内容为:

    日前,张裕A接到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本案评审结果如下:

    1、张裕集团仍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集团。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山东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

3、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本公司和上述6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制度的最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从而保护商标培育者、使用者积累的商业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上述公告,今后在市场上至少有7家公司有权合法使用“解百纳”注册商标,如有一家公司愿意投入大额财力物力继续让“解百纳”集聚人气和美誉,势必会有让剩余厂家“坐享其成、搭便车”之虞。如此一来,又有谁家会心无旁骛地继续培育该品牌?上述被许可的6家公司对于“解百纳”注册商标的最大贡献,在于及时让该商标处于法律归属不确定状态,除此之外对“解百纳”注册商标的美誉度、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度投入过多少人力物力?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商评委评审过程以及法院诉讼过程中,一再强调“解百纳”是法语“cabernet”的中文音译,代表赤霞珠、品丽珠及蛇龙珠的总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因此“解百纳”也是该种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张裕集团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必将使我国葡萄酒市场陷入混乱境地。既然如此,既然这些被许可的公司也明知上述事实,为什么心安理得地接受张裕集团的商标许可?为什么至我国葡萄酒市场混乱境地于不顾呢?

 

一项注册商标被无限期无偿许可给6家公司使用,消费者如何通过“解百纳”注册商标来区分干红葡萄酒的来源?“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商品来源区别功能又如何实现?消费者今后在选购“解百纳”干红时,还需要根据其他标识才能区分真正的生产厂家。各家公司在酿造干红葡萄酒的工艺、价格、市场定位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会越发显现。消费者无法将该注册商标与一种稳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商誉联系在一起。由此造成的后果是,“解百纳”的商标功能将被大大“淡化”。殊不知被许可的6家公司有没有再许可的权利,如果这些被许可人繁衍出一批“外孙”、“重外孙”,真是要天下大乱了。

 

本案结案的方式很“河蟹”,却是以牺牲法律尊严和公众利益为代价。张裕集团主张“解百纳”为其原创,最早由其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其历史可追溯至民国;即使“解百纳”是通用名称,由于其广泛作为商标使用,也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性。如前所述,被许可人一再强调“解百纳”是法语“cabernet”的中文音译,代表赤霞珠、品丽珠及蛇龙珠的总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因此“解百纳”也是该种葡萄酒的通用名称。问题焦点在于:1、“解百纳”是否是通用名称;2、“解百纳”如果是通用名称,通过张裕集团的长期使用,有没有形成商标显著性?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商评委在商评字(2008)05115号裁定书中裁定“解百纳”不是通用名称;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商评委在上述裁定书中裁定“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此时商评委并未回避问题的焦点,给出了明确的裁判。在经过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审理之后,商评委该如何裁定呢?如果张裕集团的主张成立,那么其理所应当是“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唯一专用权人;如果被许可人的主张成立,那么“解百纳”就不应当作为注册商标存在,如其所言,“解百纳”属于公共资源。然而现在的结果是,张裕集团没有获得“解百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名无实,公众也没有获得“解百纳”这个公共资源,而是7家公司“瓜分”了“解百纳”。目前的结果,是经商评委调解而来,可想而知,这是一个“强扭的瓜”。如此一来,一项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享有专用权,而无论“解百纳”是否是公共资源,此时的消费者公共利益都已经被侵害了。

 

 

附:

关于第1748888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

 商评字(2008)05115

 

  申请人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申请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以下称威龙公司)、申请人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粮公司)、申请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称王朝公司)分别对被申请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张裕公司)注册的第1748888解百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我委依法予以受理。张裕公司针对烟台中粮公司的撤销申请进行了答辩,对其余三家公司申请未予答辩。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委组成合议组对以上争议案件依法进行了并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烟台申粮公司、威龙公司、中粮公司及王朝公司的主要申请理由基本相同,即:″cabernet″系产于法国南部的一种酿酒葡萄品种的名称,包括赤霞珠(Cabernet Sauvignon)、品丽珠(Cabernet Franc)及蛇龙珠(Cabernet Gernischt),是国际上酿制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解百纳是对该法文名称的翻译,在国内同行业已得到公认。因此,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同时,解百纳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在葡萄酒行业中,常用原料名称命名葡萄酒名称,用解百纳系列葡萄品种酿造的酒往往直呼为解百纳葡萄酒,因此解百纳也是该种葡萄酒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从未将解百纳作为其商标使用,解百纳〃也不应构成经使用产生显著性的情形。被申请人作为国内酿酒行业的大型企业,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必将使我国葡萄酒市场陷入混乱境地。综上,四家公司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四家申请人公司先后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法汉词典》;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食品工业词汇》(第二版)以及《英汉发酵工业词汇》;RBBOULTON等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酿造学一原理与应用》朱宝塘主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工业手册》,铁璀等著、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ABC》;张振文等编著、西安地图出版社出版的《葡萄品种学》;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酒生产工艺》,张茂扬主编、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葡萄品种卷 上》;翟衡编著、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酿酒葡萄栽培及加工技术》;王恭堂等著《葡萄酒的酿造与欣赏》。以上均为书籍的部分书页。

 

  2、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座谈纪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关于解百纳注册问题的函》以及《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荣誉证书的说明》;北京丰收葡萄酒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以及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出具的意见书;张茂扬关于解百纳名称的说明;翟衡〃关于解百纳名称解释

 

  3、张裕公司生产的葡萄酒瓶标及背贴;《酿造杂志》第二期;张裕公司1936五角星商标申请有关书件;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星盾商标问题的通知》;经公证的网页资料。

 

  张裕公司答辩称,解百纳〃既不是我国酿造红葡萄酒主要原料的名称,也不是葡萄品种系列的统称,更不可能是我国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裕公司创办于1892年,是中国第一家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企业,也是最早从欧洲引进葡萄品种的企业。其引进的赤霞珠、品丽珠及蛇龙珠等葡萄名称都是张裕公司命名的。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是张裕公司于上世纪30年代研制成功的,由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梅鹿辄等葡萄品种酿造而成,解百纳携海纳百川之意而得名。1937628,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朋了解百纳商标。1959年,该公司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商标注册。由于1956年张裕公司在承办全国性专业人才培训过程中,英教员及技术工人习惯性地把赤霞珠、品丽珠等葡萄酿造的原酒称作生产解百纳的酒,导致部分学员将解百纳误认为葡萄品种名称。加之近几年部分作者的误传和抄袭,以及张裕公司对知识产权工作抓得不紧,造成部分书刊及网站将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称为原料品种名称的现象。但少数企业近几年的抄袭仿照不能否定一个己有70年生命力并已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退一步讲,假设解百纳是原料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已通过长期使用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完全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维持解百纳商标的注册。

 

  张裕公司向我委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关于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关于有关酿酒葡萄品种名称的说明》、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2002)发标字第34号《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的说明》,以上用以证明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名称,也不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

 

  2实业部商标局审定书稿、《酿造杂志》第二期、商标注册申请书及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59)工商标字第3241号《关于星盾商标问题的通知》、获奖证书、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有关情况的说明》、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关于保护烟台张裕公司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上一篇:浅谈贴牌出口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下一篇:恶意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新闻
页面功能: 纠错〗   〖论坛〗   〖打印〗   〖关闭
 
 

 
 
Copyright © 2003-2010 by www.ipr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识产权律师网 © 版权所有: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 知识产权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