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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诉商评委“星光大道”第1845号判决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10-12 13:33:29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1)一中知行字初第1845

原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焦利,台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世莉,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四环西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韩骏,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生,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央电视台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04448号关于第3624619号“星光大道”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简称第444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5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4448号裁定的利害关系人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星光大道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18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袁娟、李琳,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世莉,第三人星光大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楠、孙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448号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中央电视台就星光大道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624619号“星光大道”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而作出,该裁定认定: 

中央电视台虽称“星光大道”在1998年就作为其节目板块名称使用,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星光大道》栏目网页打印件证据显示该栏目开播于2004109,本案中中央电视台未能提供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前其将“星光大道”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同时,星光大道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20038月就已进行“首届星光大道青年演员影视表演大赛”的筹备策划活动,本案中亦难以认定星光大道公司的主观恶意。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中央电视台称其对“星光大道”享有在先名称权,但并未提供证据支持,该理由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中央电视台虽称被异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的不良影响是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中央电视台并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会产生上述何种不良影响,中央电视台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中央电视台称被异议商标构成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恶意情形,但无充分证据支持,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中央电视台所提异议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中央电视台不服第4448号裁定,其诉称:一、“星光大道”栏目是中央电视台1999年开播的“星光无限”栏目的一个子栏目,后“星光无限”改版为“星光大道”,观众已超过10亿人次,该栏目亦多次获得各种荣誉,具有较大影响力。中央电视台对于“星光大道”享有在先栏目名称权及商标权。星光大道公司借助“星光大道”栏目广泛的知名度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搭便车的恶意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中央电视台是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舆论喉舌和思想文化阵地,其不仅是商业主体,其还承载政治和历史使命。星光大道公司申请注册和使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与中央电视台具有关联,其实质是不正当利用中央电视台的声誉,造成文化思想领域的混乱。星光大道公司的行为一旦存在有损公序良俗的内容,将影响中央电视台以及党和政府的正面形象,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星光大道公司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存在搭便车的故意,损害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中央电视台请求本院判决撤销第4448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其坚持第4448号裁定的认定意见,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本院判决维持第4448号裁定。

第三人星光大道公司述称: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0379,初步审定时间为200517,该公司在20038月就开始使用被异议商标举办了“星光大道表演大赛”,而中央电视台的“星光大道”栏目开播于2004109,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和星光大道公司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时间,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中央电视台所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会带来不良影响属于妄加揣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中央电视台的星光大道栏目和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同法律范畴,“星光大道”一词也是具有固定含义的词汇,并且已经有超过30件的其他“星光大道”商标进行了注册,中央电视台对于该词不能独占,被异议商标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星光大道公司请求本院判决维持第4448号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异议商标由陈建国(见下页图)于200379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17被初步审定公告,其申请号为3624619。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41类服务: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安排和组织培训、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本编写、录像带编辑、安排选美竞赛、录像剪辑。

     

         

 

 

          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中央电视台就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查于2009429作出(2009)商标异字第05331号商标异议裁定,裁定理由为:“星光大道”为汉语中有含义的词汇,非中央电视台自创,中央电视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星光大道”作为商标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中央电视台称被异议商标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的理由,因其在本案中未提供任何证据,不能支持。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央电视台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于2009527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申请的理由为:中央电视台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电视媒体,其中文名称“中央电视台”和英文名称“CCTV”及其制作的各个栏目名称在中国已为公众熟知。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栏目及商标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产生不良影响,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中央电视台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星光大道公司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属于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准予注册。

中央电视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

1、来自于CCTV.com网站中关于中央电视台(英文名“CCTV”)介绍的网络打印件,该证据未显示有关其“星光大道”栏目的任何信息。

2、(1)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栏目介绍的网络打印件,该证据内容未显示“星光大道”的开播时间,仅显示了“星光大道2007年度总决赛精编版第二集将于2008119播出”、“星光大道2007年度总决赛第三至七场视频回放”等信息。

2)新浪网站“影音娱乐”页面显示的“央视星光大道栏目简介”一文网络打印件,该简介显示:“《星光大道》是中央电视台于2004109推出的一档大型综艺栏目。”另外还显示了“星光大道”20052006年度总决赛信息、参赛选手信息等内容。

3、《2005年中央电视台年鉴》第108页,该证据未涉及“星光大道”栏目。

4、“星光大道”栏目主持人毕福剑的网络介绍打印件,该证据仅介绍毕福剑为“星光大道”栏目主持人,未显示该栏目的其他任何具体情况。

5、《2005年中央电视台年鉴》第150159页,该证据的内容为“央视国际网络”的综述和点击量统计,未显示与“星光大道”栏目有关的任何内容。

6、新华网、人民网两网站于20061124刊登的《别独占我的星光大道!影视公司要状告央视侵权》一文的网络打印件,该文章显示:在采访中,星光大道栏目制作人、总导演葛延枰陈述中央电视台在1998年制作播出“星光无限”栏目的时候就有一个板块的名字叫做“星光无限”,现在的选秀节目“星光大道”就是从这个板块中衍生出来的,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日要早。

星光大道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了答辩,其答辩的理由为:“星光大道”是星光大道公司最先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该公司在2003年就最先举办了“星光大道表演大赛”,中央电视台的“星光大道”栏目的首播明显晚于星光大道公司的商标使用时间;星光大道公司在20031111签定了网络域名合同,“星光大道”专用域名一直沿用至今,中央电视台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将“星光大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1类“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项目上。“星光大道”为汉语固有词汇,在多个类别上被注册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非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也没有不良影响。星光大道公司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星光大道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复印件:

1、星光大道公司拍摄的《大荒野》影片于2005116获得联合国最佳范例指导委员会颁发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步奖”证书。

2、江西电视台于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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