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上海嘉隆汽配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157号
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钧,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隆汽配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隆汽配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以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
审 判 员 方 产
代理审判员 严 骏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