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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游小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4-14 13:26:14
 
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是否构成知名服务,以及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勿需确认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的专用权归属。反不正当竞争并非授予经营者专有权,而是让利益相关经营者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本案能够认定国际旅游小姐比赛构成知名服务,也只能给予该特有名称的相关利益人(包括唐风汉格公司)要求他人停止不正当使用该名称的权利,而并未授予唐风汉格公司对该名称的专用权。至于国际旅游小姐的专用权归属,应当由依照商标法等法律予以确认,本案对此不必予以处理。因此,本院对环球趋势公司要求中止诉讼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国际旅游小姐赛事是否构成知名服务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20039月至2006年,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新浪网等多家全国性及地方性媒体对唐风汉格公司参与举办的 “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各省市初赛、中国区决赛、世界总决赛)进行了报道。宣传报道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而且,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的举办有组织、有计划,规模大,参与广泛。因此,本院认为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已经在中国的赛事服务市场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够较为显著的区别于其他赛事服务,构成了知名赛事服务。

  四、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某些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成为了知名服务,在该项服务特有名称上就凝聚了无形价值,产生了知识产权。如果对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进行适当保护,防止对知名服务的搭便车,将有利于相关经营者维护、保持、增加该特有名称的无形价值,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创造更多无形价值以增加社会财富。如果不给予有关利益人适当权利制止他人擅自使用该特有名称,将不能制止搭便车的行为,且不利于激励经营者创造和维护其提供的服务的特有名称,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本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

  虽然环球趋势公司自2006年起在网站上对其拟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进行了宣传,但却未证明实际举办过该赛事,更未证明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环球趋势公司在2006年唐风汉格公司参与的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已经成为知名赛事服务,且从未参与该赛事的情况下,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举办比赛,构成对他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的擅自使用。环球趋势公司虽辩称其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有黄罕荣的授权,但黄罕荣在中国对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并不享有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其授权并不能成为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合法依据。故环球趋势公司的该项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唐风汉格公司参与的国际旅游小姐在全国范围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已成为知名赛事服务的情况下,环球趋势公司在全国举办相同名称的赛事,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环球趋势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唐风汉格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唐风汉格公司要求环球趋势公司停止使用国际旅游小姐或相似名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唐风汉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国际旅游小姐相同或者相近的名称进行赛事活动;

  二、驳回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石必胜

            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      刘卫星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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