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是否构成知名服务,以及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勿需确认“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的专用权归属。反不正当竞争并非授予经营者专有权,而是让利益相关经营者制止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本案能够认定“国际旅游小姐”比赛构成知名服务,也只能给予该特有名称的相关利益人(包括唐风汉格公司)要求他人停止不正当使用该名称的权利,而并未授予唐风汉格公司对该名称的专用权。至于“国际旅游小姐”的专用权归属,应当由依照商标法等法律予以确认,本案对此不必予以处理。因此,本院对环球趋势公司要求中止诉讼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国际旅游小姐”赛事是否构成知名服务
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2003年9月至2006年,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新浪网等多家全国性及地方性媒体对唐风汉格公司参与举办的 “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各省市初赛、中国区决赛、世界总决赛)进行了报道。宣传报道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而且,“国际旅游小姐”相关赛事的举办有组织、有计划,规模大,参与广泛。因此,本院认为“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已经在中国的赛事服务市场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能够较为显著的区别于其他赛事服务,构成了知名赛事服务。
四、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某些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成为了知名服务,在该项服务特有名称上就凝聚了无形价值,产生了知识产权。如果对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进行适当保护,防止对知名服务的搭便车,将有利于相关经营者维护、保持、增加该特有名称的无形价值,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创造更多无形价值以增加社会财富。如果不给予有关利益人适当权利制止他人擅自使用该特有名称,将不能制止搭便车的行为,且不利于激励经营者创造和维护其提供的服务的特有名称,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本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
虽然环球趋势公司自2006年起在网站上对其拟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进行了宣传,但却未证明实际举办过该赛事,更未证明“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环球趋势公司在2006年唐风汉格公司参与的“国际旅游小姐”赛事已经成为知名赛事服务,且从未参与该赛事的情况下,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举办比赛,构成对他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的擅自使用。环球趋势公司虽辩称其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有黄罕荣的授权,但黄罕荣在中国对“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并不享有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其授权并不能成为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合法依据。故环球趋势公司的该项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唐风汉格公司参与的“国际旅游小姐”在全国范围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已成为知名赛事服务的情况下,环球趋势公司在全国举办相同名称的赛事,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环球趋势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唐风汉格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唐风汉格公司要求环球趋势公司停止使用“国际旅游小姐”或相似名称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唐风汉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与“国际旅游小姐”相同或者相近的名称进行赛事活动;
二、驳回原告浙江唐风汉格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必胜
审 判 员 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 刘卫星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