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23日之后产生的证明戴尔注册商标驰名的证据亦无需审查。
2、戴尔学校在经营中使用“DELL”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戴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戴尔公司自2003年4月7日享有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戴尔公司的许可,在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流动图书馆、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录像带发行、录像带制作、录像带出租等服务中使用“DELL”字样商标的,即侵犯戴尔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戴尔学校未经戴尔公司的许可,在其用于教育培训、函授课程的网站、教学场所、教材、听课证上的商业标识中使用“DELL”字样,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中,消除影响的方式范围应当与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给戴尔公司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为戴尔学校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戴尔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亦应包括戴尔公司为制止戴尔学校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戴尔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证据、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其制止戴尔学校侵权行为合理开支的证据,而戴尔学校的收入多系该校向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所得,其中虽应当包括因该校侵权使用“DELL”标识所增加的收入,但该部分收入在戴尔学校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无法确定。本院将根据戴尔学校的侵权行为以及戴尔公司维权措施的情节酌情确定戴尔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戴尔学校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该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含有“DELL”字样的龙鹰商标被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2002年12月14日,即应视为戴尔公司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时,虽然戴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2005年8月31日距2002年12月14日已逾两年,但鉴于戴尔学校的侵权行为持续至今,故戴尔公司的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其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只能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即自2003年8月31日起算。
戴尔公司还主张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侵犯其享有的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以及戴尔DELL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据此请求法院认定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已在中国成为驰名商标的事实。而戴尔DELL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戴尔学校所提供的服务并无特定联系,不构成类似,因此若判定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亦需认定戴尔DELL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戴尔公司请求保护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完全可以达到制止戴尔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对于“DELL”标识的使用,并获得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救济;而且由于戴尔公司系从其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起诉的,无论戴尔公司以哪一枚注册商标作为权利依据,其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起算时间均不可能早于以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作为权利依据的赔偿起算时间。因此,不认定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以及戴尔DELL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会影响对戴尔学校使用“DELL”标识行为作出的侵权认定,并且亦能给予戴尔公司与其诉讼请求相应的保护,故本院对DELL电脑类注册商标、DELL风格体电脑类注册商标以及戴尔DELL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作认定,对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不作审查。
三、洲际公司对于戴尔学校的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洲际公司自2004年11月23日起被批准成为戴尔学校的举办者。洲际公司开办的www.dallenglish.com网站中多系对于戴尔学校经营的宣传介绍且标有“戴尔国际英语版权所有”,而且在线提供戴尔学校的教学服务内容,亦可通过该网站报名参加戴尔学校的有偿教育培训服务,消费者亦可选择银行电汇给洲际公司的付款方式从而获得戴尔学校的有偿教育培训服务。而对于戴尔学校自称由该校开办的www.dellenglish.com网站,该网站上自行标明的备案号恰恰与洲际公司开办的www.dallenglish.com网站备案号相同,而该网站中将洲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伟称为戴尔董事长。此外,洲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伟在洲际公司尚未成为戴尔学校开办者的2003年即以戴尔学校校长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以上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戴尔学校开办者的洲际公司实质性的参与了戴尔学校的经营行为,由于洲际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戴尔学校2004年11月23日之后的哪些经营行为无关,因此上述时间之后的被控侵权行为均应视为戴尔学校和洲际公司的共同行为,对于其中已构成侵犯戴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DELL”标识的行为,洲际公司应与戴尔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即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戴尔学校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起算时间为2003年8月31日,而洲际公司承当连带责任的起算时间为2004年11月23日,本院将根据上述时间比例,判令洲际公司在适当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戴尔学校对其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本身的宣传以及对该校尚未获得注册的龙鹰商标的使用与宣传,与该校是否侵犯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均无关系,本院对于戴尔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审查。
综上,戴尔学校在经营过程中对于“DELL”标识的使用侵犯了戴尔公司享有的DELL教育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包含有“DELL”字样的标识;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共同在www.dellenglish.com网站主页、www.dallenglish.com网站主页、《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精品购物指南》上发表声明(网站主页上的声明保留两个月),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戴尔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报刊和一门户网站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赔偿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八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戴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665元,由原告戴尔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被告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戴尔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北京市海淀区戴尔培训学校、北京洲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 665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二 ○ ○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王 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