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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城房地产经纪与戴德梁行商标侵权纠纷二审判决
 
作者: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06-4-8 19:19:12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上诉人上海泛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丹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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