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上诉人上海泛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丹 代理审判员 李澜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