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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惠尔康请求撤销福州维他龙惠尔康注册商标争议
 
作者:商标评审委员会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7-21 16:26:39
 

4、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受让第701244号商标后,又抢注争议商标(即第四次抢注),这是先前恶意抢注的继续。由于商标局将30类“豆乳”商品移到32类,豆乳与饮料是类似商品,所以当申请人32类上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就被引证701244号商标而驳回,而被申请人就能在饮料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四)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窃取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凝结着巨大财富的“惠尔康”商标,牟取非法暴利。

被申请人抢注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惠尔康”商标、特别是1997年受让了第701244号商标之后都没有投入使用,也没有主张权利。实际上,被申请人想让申请人把“惠尔康”变成更大的无形资产和巨大财富时,就给申请人下最后通牒--要么巨额购买,要么拱手让出申请人精心培育十多年的“惠尔康”商标并退出市场。被申请人在2002年12月下旬通过中间人传话给申请人,狮子大开口索要3-4千万人民币的转让价。申请人一直在与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作抗争,没有向不正当、不诚实的行为低头,在得知被申请人开出天价并威胁申请人的情况下,申请人没有答应。

被申请人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企图以行政、司法的手段来给申请人施加压力,使申请人出巨资购买。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初向福建省工商局投诉申请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申请人依法向福建省工商局提出中止查处的申请并得到批准;被申请人于2003年1月下旬以经销申请人的惠尔康饮料的超市为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停止销售惠尔康饮料,该超市已向法院申请诉讼中止。被申请人见这些手段没能得逞,于是又想扰乱申请人的惠尔康产品市场,混淆消费者。2003年3月上旬,被申请人委托福州一家饮料厂生产仿冒申请人的“惠尔康”葡萄糖饮料,这种葡萄糖饮料产品是申请人于2000年新开发的,也是申请人现阶段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很高,同时该包装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工商部门正在查处中。

(五)被申请人的这种恶意抢注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六、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利益和人们所普遍认可的诚实信用、公平的理念与公理的角度,被申请人这种恶意抢注惠尔康商标的图谋是不能得逞的。否则,将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也将给本着诚实、合法经营理念的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每年给国家纳税上千万元,累计纳税达七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时,出资捐助社会福利事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为政府减轻负担,为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而被申请人成立以来,经营状况很差,没有给社会创造什么财富,1999年才纳税几千元人民币,累计不过几万元人民币。


“惠尔康”商标有今天的知名度和巨大无形价值,完全是由于全体员工近十年来艰辛创业所培育出来的。被申请人通过恶意抢注、投机取巧,企图不劳而获,窃取他人的劳动果实。以一般人的公理意识和良知,都应当谴责这种恶意的行为。我们的社会倡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反对窃取他人劳动果实。如果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得逞,将是对正在建立的诚信体系的一种极大破坏,必将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将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申请人成立于1992年,是专门从事研发、生产饮料等食品的大型企业,是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第125位,是全国饮料行业前50强企业,是中国农业龙头企业。申请人一直在饮料、八宝粥上使用“惠尔康”商标,并累计投入广告费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过近十年的艰辛培育,“惠尔康”商标已是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张驰名商标并要求撤销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以抄袭、摹仿的方式,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整个过程是有预谋、有步骤、连续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争议商标已严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此,请求商评委依法认定申请人的“惠尔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禁止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行为,撤销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一贯重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或受让商标。被申请人在1994年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32类“惠尔康”文字商标,因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在先,被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在1995年2月被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935448号“惠尔康”文字商标,并于1997年获商标局核准。1997年6月被申请人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了注册在第32类商品上的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同年11月获得商标局核准。在依法受让701244号“惠尔康”商标后,被申请人在第32类上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注册。被申请人又在32类02组商品上申请注册“惠尔康”文字商标,申请人提出异议,在经过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并经过商评委的复审裁定后,2002年10月底被申请人获得了第1267138号商标证。被申请人受让701244号商标和申请注册1267138号商标的做法是完全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

二、申请人并没有获得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抢注商标的恰恰是申请人本身。

申请人至今没有获得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161481号“惠尔康”商标和在第32类的第1120900号“惠尔康”商标的申注时间也比被申请人核准注册在第29类商品上使用的第935448号“惠尔康”商标的申注时间(1995年2月)要迟得多,比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第32类核准注册的“惠尔康”商标的申注时间(1993年3月)要迟得更多。究竟是谁在抢注商标一目了然。

三、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违法侵权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严重违反了商标法。

在1994年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HUI-ERKANG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驳回理由是: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HUIERKANG商标,经审查,依照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447/459期公告701244号“惠尔康”商标读音相同。1997年商标局通过北京商标事务所将商标核驳通知书转告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惠尔康”商标,经审查,依照商标法第十七条、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予以驳回,理由如下:该商标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447/459期公告701244号“惠尔康”商标近似。1999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9)第1424号文决定,北京商标事务所代理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32类矿泉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惠尔康”商标予以驳回。

上述材料清楚地表明,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其在第32类02组以“惠尔康”拼音和中文的商标注册申请后,仍在第32类商品上“一直使用‘惠尔康’商标”的做法,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属于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更属于知法犯法。其动机就是申请人无理攻击被申请人时所说的“为了牟取非法暴利”,而且其违法时间之长、牟取的非法利润之巨大是让人触目惊心的。

四、我国商标法体现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成立于1992年,1993年3月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就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惠尔康”组合商标。1994年该商标获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的时间为1997年。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表达了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原则。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4月5日《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明确如下意见,…第七条: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三款: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姑且不论究竟是谁先注册的惠尔康字号,目前双方都超出了“五年以内”的时限。因此现在双方都不能以字号或商标注册的先后为理由,要求撤销对方的字号或商标。

五、申请人一直在违法侵权使用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的事实不能成为其抢占他人商标借口和理由,更不可能将不属于违法者的商标凭空变为属于他的“驰名商标”。

六、申请人不断以明显相类似的理由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复审和此次的争议目的是,钻法律的空子企图拖延侵权时间以牟取非法暴利。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将申请人当时对被申请人第30类乃至第32类“惠尔康”商标所提的异议理由和复审理由与此次的争议理由做个对照,可以清楚地看到,申请人前后所提的理由十分的近似甚至相同。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提出商标争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商评委依法公正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争议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文字“惠尔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汽水、果汁、豆奶、蔬菜汁(饮料)、果子粉、矿泉水(非医用)、水(饮料),申请注册时间为1997年8月20日。

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3日,“惠尔康”为申请人的字号,同时,“惠尔康”也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在饮料等商品上的商标。

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1997年8月20日之前,申请人及其“惠尔康”牌饮料等商品就获得了有关部门授予的多种奖项与荣誉称号。例如,1994年4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燕窝八宝粥”成为94国际名优饮品博览会指定产品。1994年10月8日,申请人的“惠尔康”牌饮品获得94福建省消费者信得过商品推选活动组委会、新华通讯社福建信息社授予的“94福建省消费者信得过商品”称号。1995年7月,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系列食品在95全国开发旅游名牌商品活动组委会、95全国开发旅游名牌商品推荐评审委员会举办的“95旅游调研活动”中被推荐为旅游名牌商品。1995年11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牌粒粒红毛丹产品,在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举办的一九九五年饮料检查评比中荣获“优秀产品”称号并给予享受两年免检待遇。1995年11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牌雪莲红枣获得福建省食品工业协会、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授予的“一九九五年度优秀产品”称号。1996年3月,申请人的“惠尔康”牌柠檬红茶、翡翠椰纤果、正宗菊花茶、粒粒红毛丹、红毛丹饮品、吸的冻凉粉,被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评为1996-1997年推荐产品。1996年3月18日,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饮品系列,被中国轻工协会、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96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名优产品”称号。1997年6月16日,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利乐包花生牛奶,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优秀产品”称号。1997年6月16日,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果奶,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名牌产品”称号。1997年7月,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牌红苹果饮料、吸的冻产品,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推荐产品”称号。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公证的荣誉证书及奖牌照片复印件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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