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销(2003)甬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
三、四川老作坊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35830元,由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负担17915元,老作坊酒厂负担13975元,昌盛公司负担3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负担26257元,老作坊酒厂负担87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