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知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黄民三(知)初字第2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知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杭州金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戚继敏
代理审判员 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 严 骏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