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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现代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7-8 18:51:04
 

2006)杭民三初字第247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综合楼325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罗文明(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111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德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志锐、甘为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现代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武林巷1号易盛大厦1111091111室。

法定代表人傅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志锐、甘为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610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珺、黄琳紫,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新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化公司)、被告杭州现代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712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6721被告三七二一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喜洋洋公司所诉的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的被诉行为,和三七二一公司的被诉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法律关系不同,故本院对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无管辖权。本院于2006912作出(2006)杭民三初字第247-1号裁定,驳回了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该公司未上诉。200688,三七二一公司更名为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2007116,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喜洋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晋,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志锐,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喜洋洋公司诉称:喜洋洋公司为《水姻缘》、《月牙泉》(歌手田震)两首歌曲的版权所有人,依法对两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在未经喜洋洋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歌曲放置其网站上供公众下载;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则利用深层链接技术进行搜索链接,通过深层链接参与和帮助侵权作品的下载。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喜洋洋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的显著位置上向原告喜洋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3、连带赔偿原告喜洋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新中化公司辩称:涉案的动漫音乐作品系网友独立自主上传,新中化公司未作任何处理,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该作品存在侵权情况,也未从中直接获利,且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的动漫音乐。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新中化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喜洋洋公司对新中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现代公司辩称:原告喜洋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现代公司实施了被诉的侵权行为,现代公司与本案的侵权事实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喜洋洋公司对现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阿里巴巴公司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仅为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服务。音乐搜索服务以互联网中的各种音频数据格式文件为搜索对象,搜索范围遍及整个互联网空间中未被禁链的每个网络站点。阿里巴巴公司搜索引擎系统只是将各种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统一资源定位符(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收录到索引数据库中,用户通过音乐搜索服务获取的也仅仅是目标文件的URL,用户必须在点击相关URL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后,才能实现目标文件的下载。阿里巴巴公司在上述过程中,既没有对被链网页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编辑或控制,也没有对所链接的内容进行任何的识别、筛选或整理,只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本案中,由于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未禁链其网站,阿里巴巴公司才能通过音乐搜索服务,发现其提供的涉案歌曲的URL2、阿里巴巴公司在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或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未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喜洋洋公司既无证据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明知或应知侵权情形的存在,也未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因此,阿里巴巴公司在提供音乐搜索、链接服务过程中,不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3、在收到喜洋洋公司的起诉状后,阿里巴巴公司立即主动断开了与涉案地址的链接。由此可见,阿里巴巴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4、对于喜洋洋公司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阿里巴巴公司认为,喜洋洋公司主张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属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故喜洋洋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要求赔偿人民币20万元的请求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喜洋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喜洋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喜洋洋公司与歌手田震签订的演艺录制出版协议书。

2、田震演唱的《未了情》音乐专辑的CD盘。

证据12证明:喜洋洋公司享有著作权。

3ICP备案查询资料3份。

证明:侵权网站系三被告所有。

4、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附光盘)。

证明:三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杭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杭证民字第5415号公证书。

证明:新中化公司在网站中多处申明并明确标示其flash.zj.com域名下的空间系为网民(会员)提供网络信息存储空间,并在网络上公开了新中化公司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本案涉及的侵权作品系网民独立上传,新中化公司不知情、也未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被告现代公司与本案所述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关系。新中化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

一、对原告喜洋洋公司提交的证据

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上传涉嫌侵权作品的网站系新中化公司经营,与现代公司无关;并且上述歌曲是网友自行上传的。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阿里巴巴公司有侵权行为。

因三被告对原告喜洋洋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二、对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提交的证据

原告喜洋洋公司对公证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主张侵权制品是网友上传不能成立,从公证过程看,是对其网站后台的操作进行公证,该证据不能排除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自行将涉案歌曲上传的可能,也不能排除他人通过后台修改信息的可能;且在公证书中,并没有看到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删除涉案歌曲的信息。故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因原告喜洋洋公司对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8831,田震与原告喜洋洋公司签订演艺录制出版协议书,约定,喜洋洋公司就199891200191间录制的三张全部由田震主唱的专辑,享有发表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修改权等权利。双方还对各自具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原告喜洋洋公司为田震出版过一张名为《未了情》的专辑,该专辑包括一张CD和一张VCD CD中有《水姻缘》、《月牙泉》等10首歌曲。

20066月,原告喜洋洋公司的代理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的操作及页面的显示情况如下:打开电脑,进入互联网;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flash.zj.com,进入“浙江都市网动漫游戏”页面;点击“FLASH音乐”、其次点击“音乐分类”栏目下的“大陆女”、再点击第7页,进入该页面,出现《水姻缘》、《月牙泉》两首歌,分别点击进入,进入在线播放及下载状态;关闭窗口,重新点击IE,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yahoo.com.cn,回车,进入“雅虎”网站,点击“音乐”;在“音乐”的搜索栏中输入“月牙泉”,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83项搜索结果-即歌曲来源为http://flash.zj.com网站的《月牙泉》,进行下载,下载时,页面显示为进入http://flash.zj.com网站的页面;如前操作,在http://yahoo.com.cn的“音乐”的搜索栏中输入“水姻缘”,点击第99项搜索结果-即歌曲来源为http://flash.zj.com网站的《水姻缘》,进行下载,下载时,页面显示为进入http://flash.zj.com网站的页面。

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显示:网址为yahoo.com.cn的网站为阿里巴巴公司(三七二一公司)所有、网址为www.zj.com的网站为新中化公司所有。显示被告现代公司经营的网站的网址为www.zj-market.comwww.fair.zj.com

被告新中化公司、现代公司为证明其未侵权,于2006731向杭州市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由新中化公司的职员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对过程予以公证并记录。操作及页面的显示情况如下:进入互联网;在地址栏中输入www.zj.com;点击首页的“注册”、查看并打印浙江都市网服务协议内容,点击“隐私权和版权声明”、查看并打印该内容;点击首页上的“动漫”,进入该栏目,该页面显示有“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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