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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来源:北京法院网 日期:2007-3-19 9:43:59 |
根据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记载,Kuro.com.cn网站的经营单位为大吕黄钟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5层。2005年5月11日,大吕黄钟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在“Kuro.com.cn”网站上点击“新版特色”,进入“Kuro.cn”网站。经查询,“Kuro.cn”网站的经营单位为“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Kuro.cn”网站上的Kuro酷乐软件提供的搜索文件类型分为MP3、WMA和MIDI,均为音乐文件类型。其中的“如何找歌”中包括:“‘新唱片’单元可查询各类音乐近期发片讯息;‘排行榜’单元可查询各类音乐周、月、季点阅榜,以及钱柜、好乐迪KTV排行;‘新专题’单元可查看最新最热的歌曲;‘强推荐’单元可搜索各类Kuro主题精选集;‘毒乐评’单元可浏览专业音乐人之专辑评论;‘资料库’单元可以阅览古今中外各种音乐资讯;‘找歌词’单元可搜索储存各类歌词;‘LISTEN UP’单元可感受不同风格不同情景最精彩的声音。” Kuro酷乐软件提供了“分类搜索”的功能。“下载密技”中提供“关键词记忆”、“音乐歌词通杀”、“快速下载法宝”“下载多选指令”和“更多歌曲搜索”等功能,并支持“不限对象续传”、“同时多点下载”和“全面续传”功能。“音乐播放”中提供:“下载完成歌曲”、“单首歌曲试听”和“多首歌曲聆听”的功能。Kuro酷乐软件提供了“光碟烧录”的功能。在“Kuro.cn”网站上有大量宣传Kuro酷乐软件的广告。
在Kuro酷乐软件的安装过程中显示“本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Kuro酷乐软件的版权信息中显示:“Copyright (C) 2000-2005”和“版权所有:飞行网(股)公司”。在页面上记载有:“Copyright 2003 www.kuro.com.cn Inc. All right reserved.”和“飞行网 版权所有”。在庭审过程中,北京飞行网公司主张,Kuro酷乐软件的著作权人是飞行网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1日,在“Kuro.com.cn”网站上刊登了署名为北京飞行网公司的声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的记载,被告北京飞行网公司和舶盛舫安公司的住所地和电话号码均一致。
Kuro酷乐软件中将歌曲分为华语、闽南、欧美、日韩、影视、爵士、古典和粤语等八类;其中,“华语歌手”又分为男艺人、女艺人、男团体、女团体、合辑、演奏乐、虚拟歌手和民俗等八类,“闽南语歌手”又分为男艺人、女艺人、男团体、女团体和合辑等五类,“欧美歌手”又分为流行乐、摇滚、R&B、乡村、民谣、重金属、雷鬼、饶舌&HIPHOP、另类、黑人灵歌、电子舞曲、老歌、新世纪音乐、演奏乐和合辑等十五类,“日韩歌手”又分为男艺人、女艺人、少男团体、少女团体、实力派团体、R&B、视觉系、嘻哈乐、演奏乐和合辑等十类,“影视原声”又分为华语片、华语剧、闽南语、布袋剧、广告、日剧、日本卡通、韩剧、电玩配乐、动画片、爱情、剧情、科幻、冒险、动作、惊悚、喜剧、灾难、战争、艺术、舞台剧、影集和合辑等二十三类,“爵士蓝调”又分为主唱、合唱、电子键盘、萨克斯风、伸缩号、吉他、大乐团、钢琴、重奏、音乐剧、其它乐器和合辑等十二类,“古典音乐”又分为歌剧、管弦乐、交响乐、节庆音乐、声乐、舞曲、协奏曲、艺术歌曲、音乐剧、宗教音乐、奏鸣曲、室内乐、其他和合辑等十四类,“粤语歌手”又分为男艺人、女艺人、男团体、女团体和专辑等五类。
按照20元/月的标准注册成为Kuro酷乐软件会员后,可以利用Kuro酷乐软件可以下载涉案53首歌曲,在下载过程中曾出现“暂时无人共享”的情况。其中,《第一次》、《透明人》、《昨天是你生日》、《加减乘除》、《陪你去》和《哎哟 A-YO》等六首歌曲分别以两个不同名称进行传播。经比对,利用Kuro酷乐软件下载的涉案53首歌曲与上海步升公司提交的正版光盘中的53首相对应的歌曲分别为同一音源。
在“互联星空”网站上记载有:“Kuro酷乐 50万首最新MP3音乐”的内容。
2005年9月22日,上海步升公司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由戎朝律师和庄舰兵律师作为本案中上海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按照每小时2000元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上海步升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支出调查取证费100元。上海步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为诉讼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上海步升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正版光盘、证明书、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网页打印件、相关报道、聘请律师合同、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被告北京飞行网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技术服务协议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上海步升公司是涉案5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其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未经原告上海步升公司许可,他人不得将涉案53首歌曲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鉴于上海步升公司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将涉案53首歌曲上网传播,且利用Kuro酷乐软件下载的涉案53首歌曲与上海步升公司提交的正版光盘中的53首相对应的歌曲分别为同一音源,故本院认定,利用Kuro酷乐软件下载的涉案53首歌曲是未经原告上海步升公司许可而在网络上传播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kuro.com.cn”网站提供了以“点对点”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传播平台。所谓“点对点”(Peer to Peer)技术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该技术本身可以用于在网络上传播任何种类的文件,但Kuro酷乐软件仅提供了音乐文件的传播。而且,“kuro.com.cn”网站对其中的音乐文件进行了多层次、体系化的分类,提供了多种搜索下载方法,提供了歌曲试听和光碟烧录的功能,并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以吸引用户。在“kuro.com.cn”网站中的“新唱片”、“排行榜”、“新专题”、“强推荐”等栏目中对于最新流行歌曲进行了专门的归类,可见,Kuro酷乐软件对于其所传播的歌曲进行了选择和编排。而且,在下载歌曲过程中出现“暂时无人共享”的情况,可见,Kuro酷乐软件对于歌曲名称的列表并非完全是根据网络上当时上载歌曲的情况确定的。
被告舶盛舫安公司作为从事音乐文件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大量歌曲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平台,而涉案53首歌曲均为近年来的流行歌曲。从主观方面看,被告舶盛舫安公司应当知道涉案53首歌曲的来源很可能是未经原告上海步升公司许可而上载的,从客观方面看,被告舶盛舫安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53首歌曲的上载用户来源中存在合法上载的部分,且被告舶盛舫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未经原告上海步升公司许可而上载的涉案53首歌曲利用Kuro酷乐软件在网上进行传播。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舶盛舫安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而且,被告舶盛舫安公司对歌曲进行了选择和编排,提供了许多方便用户搜索、下载、视听和刻录歌曲的手段,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以吸引用户,并以收取注册费的形式直接取得收益。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舶盛舫安公司对于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Kuro酷乐软件传播涉案53首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原告上海步升公司对涉案53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北京飞行网公司不仅为被告舶盛舫安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技术支持,而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与了上述侵权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北京飞行网公司与被告舶盛舫安公司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原告上海步升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四)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侵害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五十三首歌曲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
二、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元;
三、驳回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210元(已交纳),由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二ОО六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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