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互联网查询到上海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网站,网页介绍显示该网站是一个网上支付平台,查得该公司的电话为02162407610。公证书所附录像显示,原告方代理人周明拨通电话02162407610与上海环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时,证实IPS订单号为13451600,通过招商银行支付的145元费用已交易成功,收费单位为被告麦联公司,订单号为002378281499,联系人为李正龙。
另查明,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在互联网中提供《俗世情真》、《非常外父》、《怪侠一枝梅》、《冲上云霄》、《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等六部电视剧作品下载,未获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的许可。
还查明,在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的网页当中登载有广告内容。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1、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的经营者是否为被告麦联公司?2、被告麦联公司行为是否侵犯了两原告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网站是单位或个人在互联网中设立的进行宣传、经营、交易等活动的平台,每个网站都有特定的服务器;域名作为网站的标记,是以文字的方式表示的网站在互联网中的地址;与该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相对应的还有IP地址;IP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互联网协议编码,特定网站的服务器、域名、IP地址一一对应。本案中,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分别是210.51.192.62和210.51.192.91,这两个IP地址均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配,由被告麦联公司使用,而且www.17cn.net域名由被告麦联公司注册,因此应当认定域名为www.17cn.net网站的实际经营和所有人系被告麦联公司。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www.17cn.com域名注册人系被告麦联公司,但该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系被告麦联公司使用,而且访问者通过该网站进行注册交费后,相关费用由被告麦联公司收取。因此,亦应当认定该网站的实际经营和所有人为被告麦联公司,被告麦联公司辩称其不是www.17cn.com域名的注册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域名为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麦联公司承担。
《俗世情真》、《冲上云霄》、《非常外父》、《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怪侠一枝梅》六部电视剧的宣传海报上注有“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电视广播海外制作有限公司保留一切版权”等字样,电视剧作品由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麦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提供《冲上云霄》、《西关大少》两部电视剧的电子影像文件供网络用户下载,在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提供《俗世情真》、《冲上云霄》、《非常外父》、《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怪侠一枝梅》六部电视剧的电子影像文件供网络用户下载,侵害了两原告对其电视剧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域名为www.17cn.com的网站采取会员注册制,并收取会员费用,然后方可下载相关电视剧及其他影音电子文件。www.17cn.com和www.17cn.net两网站的网页当中都登载有广告内容,表明该两网站是经营性网站。对此,可以作为侵权的情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麦联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上载到其经营的网站当中,为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从事经营活动,侵害了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麦联公司立即停止www.17cn.com和www.17cn.net网站上的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虽然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内容,但被告麦联公司在使用上述作品时并未侵害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著作人身权,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要求被告麦联公司在全国性的媒体及侵权网站上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麦联公司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麦联公司的侵权获利,且庭审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价值,以及被告麦联公司侵权的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联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对《俗世情真》、《冲上云霄》、《非常外父》、《西关大少》、《大唐双龙传》、《怪侠一枝梅》六部电视剧享有的著作权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经营的网站中传播上述六部电视剧;
二、被告麦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被告麦联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电视广播公司和电视广播海外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麦联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劲松
审 判 员 郑之平
审 判 员 叶波平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荣
速 录 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