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易公司主张其仅销售了两张“二十五史”全文检索阅读系统网络版光盘,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索易公司和天津电子出版社就“二十五史”全文检索阅读系统网络版共同赔偿中华书局25万元并无不当。
因没有证据证明索易公司侵犯中华书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访问人数等事实,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亦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索易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和天津电子出版社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天津市索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二 ОО 五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毕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