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关于补正“(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的说明》和《关于补正“(2004)京二证字第09066号公证书” 的说明》(均简称为《补正说明》),称因公证人员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及编页疏忽,致使上述公证书出现漏字以及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过程表述不当,故将“www.21media.com”更正为 “www.21dmedia.com”,并对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更正。
2004年8月13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第20931号公证书,对公证员在计算机上打开IE浏览器,通过键入“www.21dmedia.com”进入书生之家网站或键入“www.google.com”搜索“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和“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介绍”后下载“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介绍及使用说明等相关网页的过程予以了公证。该公证书所附的实时打印的网页内容表明公众通过下载、安装“书生阅读器”软件、登录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guest”、通过检索即可在线阅读该网站上登载的作品全文,且书生之家网站所声明的版权所有者为书生公司。
2004年10月21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勘验,具体步骤为:打开IE浏览器,键入域名http://www.shusheng.cn后回车,进入书生公司的“书生网”,在左侧栏目选中“下载阅读器”,下载后安装该阅读器,点击上侧的“客服中心”,在地址栏中键入域名http://www.21dmedia.com后回车,在书生网站最上方栏目选择中选中“数字图书馆”,再选中其下拉菜单中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后左键点击,在左上方用户名处键入“shusheng”,密码处键入“shusheng”,点击登录后显示登录成功,在左上方的“检索栏”中键入“书名”:“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点击“检索”后显示:序号1;图书名称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2辑;作者中国社会;出版机构中国方正出版社;可翻看全文,包括该书封面及全部内容。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证书、第09066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09065号公证书、第09066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图书进行核对后,确认李顺德撰写总字数为88.59千字。李顺德认可书生公司提供的DVD光盘仅能证明同一图书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不能三人以上阅读,但不能证明在同一时间不同场合下不能三人以上阅读的事实。书生公司承认自己为包括烟台图书馆在内的图书馆提供服务,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本公司的数据库内。
另查,李顺德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
2004年6月24日,李顺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书生公司:1、停止侵权;2、在指定的报刊及网络上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其经济损失8859元; 4、负担其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书生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其从未在自己的网站上刊登李顺德作品,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李顺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涉案图书的封面及版权页、第09065号公证书和第09066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第20931号公证书、勘验笔录、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书生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数字图书馆的简介、书生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的国际域名注册证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书生公司为证明第0906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公证程序存在问题,还提交了专家鉴定意见书;为证明Ytlib.sd.cn网站注册者为烟台图书馆及shusheng账号仅供公司内部员工使用,书生公司提交了(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
本院认为:
李顺德作为涉案图书的署名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该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系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证书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系公证员在制作公证书时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公证机关已出具《补正说明》对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所涉域名及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进行了说明及更正。由查明事实可知,《补正说明》更正后的域名与第09065号公证书实时打印第一页左上方载明的域名相同,均为www.21dmedia.com域名。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补正说明》完全出于对公证保全证据的负责,其将该公证书所表述的错漏字母“d”的域名及对公证书实时打印页的打印步骤所作的调整并未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故该《补正说明》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书生公司就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向北京市司法局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法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键入www.21dmedia.com域名即进入书生之家网站,下载并安装书生阅读器后,输入“guest”用户名和密码,以作者郑成思名字检索到涉案图书,并可以浏览或以拷屏方式下载图书全文。第20931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能够阅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使用说明,从而了解进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名、密码,浏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李顺德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不能推翻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www.21dmedia.com并非书生公司注册的域名,但书生公司的简介及书生之家网站的版权声明均表明书生公司系书生之家网站的经营者,其对经营该网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09065号和第09066号公证书的某些实时打印页的上端标注“烟台图书馆专用”字样,仅能说明公众在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上浏览涉案图书出现了上述标注性文字,并不能推翻书生公司将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并对外公开传播的法律事实,故书生公司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李顺德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李顺德许可,将李顺德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李顺德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李顺德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未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邢 军
二 О О 五 年 六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颖岚
书 记 员 王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