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嵘辰写字楼A座二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德,男,汉族,1948年4月7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5号。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北沙滩北街15号。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因其与李顺德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12503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书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东临及其委托代理人储备、滕仁林,被上诉人李顺德的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周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顺德作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署名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李顺德提交的(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简称第09065号公证书)和(2004)京二证字第09066号公证书(简称第09066号公证书)在记载保全过程中,输入的网址www.21media.com与书生公司开办的书生之家网站的网址 www.21dmedia.com相差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对此进行了补正,明确所输入的网址为www.21dmedia.com。虽然在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包括烟台图书馆在内的图书馆提供服务,也承认其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本公司的数据库内。可见,公证书的内容与书生公司的经营具有关联性。书生公司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可以检索到第09065号公证书和第09066号公证书中所列的含有李顺德撰写内容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入世”知识产权纵横谈》、《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并全文浏览的事实成立。
书生公司称除“非典”时期外,其网站从未向社会开放过,但依第09065号公证书和第09066号公证书的内容及法院现场勘验的事实,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特定的人可以通过下载“书生阅读器”软件登录网站接触书生之家网站上的作品,李顺德提交的(2004)京二证字第20931号公证书(简称第20931号公证书)的内容也说明了这一点,故对书生公司提交的其未向社会开放的相关证明,不予采信。
书生公司意图举证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提出同时只能有三人阅览及只能以拷屏的方式下载和保存等,但从查明的事实看,这些限制并未从实质上降低作品被任意使用的风险,亦未改变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性质。传统意义上的公益性图书馆,因为其物质条件的有限性及使用规则的可靠性导致对著作权影响的有限性,及其投资来源的公共性导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具备了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可能性。显然,书生公司无论在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经营目的及对作者利益的影响上均与图书馆不同。故书生公司以其经营方式和限制措施作为否认侵权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但法院将把此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虑。
互联网为作品传播提供了更广阔更便利的空间,相应也给作品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和自由,但这种便利和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制,而仍需遵循法律、尊重他人权利。书生公司在未经李顺德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提供李顺德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非法方式造成作品网络传播的事实,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构成对李顺德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并公开向李顺德致歉,对其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由于李顺德未提供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具体赔偿额法院将根据书生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依法确定。李顺德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均系书生公司侵权行为所致,数额合理,书生公司应一并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书生公司停止使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入世”知识产权纵横谈》、《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中李顺德撰写的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书生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向李顺德致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书生公司负担;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书生公司赔偿李顺德经济损失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 500元。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书生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公证书载明的两次进入的网址均为www.21media.com,事隔半年多后,该公证员却称“因打字、排版疏忽,致使公证书出现漏字”,将网址改为www.21dmedia.com。而www.21dmedia.com网站在公证期间根本不对公众开放图书阅读,用公证书所述操作步骤根本进不了该网站读书。同时,公证书所附作品网页内容进行了人为的裁剪,打印出来的检索页面也不是同一域名,且补正说明亦承认公证书因打字、排版疏忽存在大量错误而予以更正。故该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2、原审法院的庭前勘验不合法,勘验结果证明我公司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法院现场勘验结果证明必须有账号、密码才能进入www.21dmedia.com网站读书,而我公司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关账号、密码。3、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我公司提供包括公证书在内的大量证据证明我公司的网站是不对公众开放读书的,而原审法院却不予采信。4、第20931号公证书与本案无关。5、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所谓“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其实是一套用来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解决方案。书生公司自己并没有开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网站(www.21dmedia.com)只是宣传介绍的网站,并不是数字图书馆,原审判决虚构了一个并不存在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6、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开发的数字图书馆技术平台将在线浏览人数限制为3人,即使构成侵权,也应以此作为赔偿金额,不再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7、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不足诉讼请求的一半,却判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顺德的诉讼请求。
李顺德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第1版,主编为郑成思,字数252千字,印数4000册,定价19元,其中李顺德撰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三章。
2000年4月,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郑成思、韩秀成主编的《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中国“入世”知识产权纵横谈》第1版,字数276千字,印数5000册,定价22元,其中李顺德撰写《规则对接时不我待——TRIPS协议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双重机遇双重挑战——从WTO、知识经济到知识产权》。
2001年1月,昆仑出版社出版郑成思等著的《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第1版,字数310千字,印数5000册,定价20元,其中李顺德撰写《知识产权法中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2000年4月3日,北京书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国际域名“www.21dmedia.com”。
2001年6月15日,书生公司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为制作电子出版物、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书生公司印制的《书生数字图书馆》简介载明其网站为“www.21dmedia.com”及“www.shusheng.net”。
2004年4月12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第09065号公证书和第09066号公证书。
第09065号公证书就2004年3月30日公证员操作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记载为:一、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21media.com,进入该网站页面,点击“下载阅读器”,进入下一页面;在该页面点击“书生阅读器4.1build1088(完整版)”,下载并保存到桌面,文件名显示为“infull”;二、关闭IE浏览器,回到桌面,双击“infull”,在随后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确定”,“书生阅读器”安装完毕。就2004年3月31日公证员操作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记载为:一、点击IE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21media.com进入该网站页面,用户名栏显示“guest”,在密码栏输入“guest”,点击“登录”,进入下一页面;在检索栏的右项输入“郑成思”,检索栏的左项选择“作者”,并点击“检索”,将该网页进行打印,获得实时打印第1页,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www.21dmedia.com”、“书生之家镜像站点2.1版”,正上方标有“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检索结果共涉及作者均为郑成思的以下8本图书:1、《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2、《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3、《中国民事与社会权利现状》;4、《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5、《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6、《知己知彼打赢知识产权之战》;7、《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8、《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根据该公证书的记载,通过点击图书名称后的“全文”,并进行拷屏操作,可以打印出上述图书的内容。该公证书所附的实时打印页中,只有上述序号为7、8图书的封面、目录及封底,其上端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其他图书的封面、目录及封底,其上端阅读器栏均显示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专用”。
第09066号公证书关于下载阅读器和搜索、浏览作品过程的记载内容与第09065号公证书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在检索栏的右项输入“郑成思”检索后点击序号“7”的图书名称后的“全文”进入该网站页面,在该网页点击“视图”栏内“转至第页”,依次选择第11、12、38页进行拷屏操作,并粘贴到图画板进行打印,获得实时打印第1-3页。经查,实时打印的第1页上端显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下面显示“本书的撰写分工依次为:……李顺德(第二章第一节、第三章)”;第2页显示第二章总论的第一节我国知识产权评估的现状的部分内容;第3页显示第三章专利价值评估详论的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