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搜狐网(http://www.sohu.com)上登载“刘涌累累恶行触目惊心:如何从小混混变成黑老大”和“刘涌何以称霸:不一样的家庭 不一般的保护伞”两篇文章;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崔亚斌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一万五千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搜狐网(http://www.sohu.com)的 新闻频道网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向原告崔亚斌致歉的声明,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崔亚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崔亚斌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零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人民陪审员 王 鲁
二OO四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王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