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法的有关规定,新力公司作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各项人身及财产权益。西部娱乐公司未经新力公司许可而在其经营活动中放映涉案的三首MTV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的财产权利,西部娱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中西部娱乐公司侵犯的是新力公司的著作财产权,而非其著作人身权利,故不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涉案证据及案情,对西部娱乐公司放映上述三首MTV作品所获得的利润难以精确量化计算,而原告新力公司所举证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MTV作品在香港地区以商业性优先独家使用时的费用,显然不适用于证明在大陆地区使用上述三首MTV作品的费用,故本院对此计赔标准不予采信。因此,就本案侵权赔偿计算,本院决定根据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西部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面积950平方米)、经营档次及周期3年的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西部娱乐公司偿付原告新力公司的经济损失。此外,新力公司为制止西部娱乐公司的行为支付了公证转递费用、证据保全公证费、光盘刻录费及企业查档费,属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新力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中适当合理部分亦应由西部娱乐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本案所涉《酸》、《全日爱》、《两位一体》三首MTV作品;
二、西部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441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4441元;
三、驳回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西部娱乐公司负担。(新力公司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由西部娱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结算给新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新力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西部娱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2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帐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江苏路分理处,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燕仓
审 判 员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眭 敏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