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顾秉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田,男,汉族,56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39号。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主任。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9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维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福强,被上诉人清华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春田、张毓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简称西南信息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关于《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物理与工程》、《工科物理》、《世界建筑》、《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装饰》、《实验技术与管理》等期刊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清华大学的《工科物理》、《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装饰》、《实验技术与管理》等期刊情况符合国务院2001年12月12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清华大学是其期刊的主办单位,应是其期刊作品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根据民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清华大学也应是其期刊作品的权利人,并对其期刊作品享有著作权,即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因清华大学主张的是2003年以前的期刊作品,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3月17日才获得法人资格,在此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物理与工程》三刊的情况依然符合上述规定。就《世界建筑》一刊而言,主办单位是清华大学,而非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该设计院属于协办单位,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不能作为期刊作品的著作权人。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所称清华大学主体不适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合上述情况,清华大学主张由其独立作为著作权人的事实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光盘版期刊诉讼时效问题。
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提交的清华大学与其他期刊杂志社共同致国家版权局的信函等证据,可以印证清华大学至少于2000年10月即已知晓其期刊权利被侵害,清华大学在本案中一并主张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1999年版光盘期刊的侵权之债,涉及诉讼时效问题,清华大学于2000年10月已经知晓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侵权而未及时行使诉权,懈怠行使诉权的事实成立,已构成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未积极行使诉权的过错,光盘版中所涉及的期刊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再予以保护。
三、关于维普公司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有许可使用协议是否可以免除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
维普公司辩称其已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并以此证明已经履行了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定义务。但维普公司并未向法庭出示证明清华大学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托管清华大学著作权事宜的相应证据,因此,维普公司即使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仍不能视为其已取得了清华大学的许可。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在明知清华大学对其期刊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未经清华大学许可使用其期刊制作经营《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又名《中文期刊数据库》,简称《数据库》)网络版已构成故意侵权,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两刊是否已许可西南信息中心使用的问题,因清华大学承认签订协议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对于是否许可使用涉及清华大学与西南信息中心之间的合同争议,应另行解决,本案不做处理。但维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两刊已构成侵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关于损害赔偿问题。
由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期刊使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清华大学请求以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对期刊字数使用量作为索赔额的事实依据,予以准予。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确定,编辑作品的付酬标准为每千字3-10元。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在网络版期刊中共使用清华大学期刊41 084.4千字(不含《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两刊),共计266册。维普公司使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两刊6176.5272千字,共计40册。依据上述规定,并根据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侵权的情节确定清华大学编辑作品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损失赔偿额,其中期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护期为十年,从1992年计,过期部分不予支持。清华大学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1315元,应由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承担。清华大学放弃对北京市海淀区第三公证处公证费1000元的主张,法院准予。对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维普公司与西南信息中心立即停止对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物理与工程》、《工科物理》、《世界建筑》、《装饰》、《实验技术与管理》等七种学术期刊的使用;2、维普公司立即停止对清华大学《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两期刊的使用;3、维普公司与西南信息中心就网络版期刊共同侵权(不含《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两刊),连带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414 819元;4、维普公司就《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网络版期刊侵权,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62 165元;5、驳回清华大学其他诉讼请求。
维普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原审判决对涉案期刊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的认定是错误的。⑴原审判决以《出版管理条例》中对于出版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期刊出版许可证》中所标注的与著作权归属全无关系的“主办单位”来推定涉案期刊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是错误的。⑵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即著作权人。而体现期刊杂志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权利人的表现形式应是在该期刊杂志社版权页上署名的编辑者。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期刊上标注的身份仅是主办单位,原审判决在无其它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具有该期刊的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是完全错误的。⑶原审判决认定因为被上诉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涉案期刊的编辑者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故被上诉人就是著作权人了。这种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对《数据库》制品网络版侵权诉讼时效的认定是错误的。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至少在2000年10月就已经知悉上诉人在使用涉案期刊制作《数据库》网络版,但上诉人直至2003年3月31日才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只能主张2001年3月31日后的权利,之前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使用涉案期刊《清华大学教育研究》和《现代教育技术》的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虽然只有西南信息中心与杂志社签订了《〈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原文收录协议》,但该协议核心内容是杂志社许可《数据库》使用杂志作品。原审判决一方面认定上诉人与西南信息中心共同制作《数据库》制品,共同侵权,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认定使用上述两份期刊的侵权行为上又将两者区分开,并认定上诉人侵权显然是错误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以国家版权局1999年6月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为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金额计算的依据标准是错误的。《数据库》制品属于电子出版物和网上使用作品的情况,不应适用该规定。另外,原审判决不顾及《数据库》制品内存容量大的特点,不顾及《数据库》等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制品使用作品报酬应低于纸介质出版物的行业惯例,在每千字3-10元稿酬标准中选择每千字10元的高限标准确定赔偿额,有失公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清华大学及西南信息中心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清华大学是《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物理与工程》(原名《工科物理》)、《工科物理》(现名《物理与工程》)、《世界建筑》、《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现代教育技术》、《装饰》、《实验技术与管理》等9种学术期刊(实为8种)的主办人,并取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对8种期刊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证书中亦载明主办单位为清华大学。8种期刊版权页的署名情况如下:《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均署名“主办者清华大学,编辑者清华大学学报编辑部,出版者清华大学出版社”,《物理与工程》署名“主办:教育部高等学校物理学与天文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清华大学主办,编辑:清华大学出版社《物理与工程》编辑部,出版:清华大学出版社”,《工科物理》署名“主办单位: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工科物理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工科物理编辑部”,《世界建筑》署名“主办:清华大学,协办: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出版:世界建筑杂志社”,《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署名“主办:清华大学,编辑出版:清华大学教育研究编辑部”,《现代教育技术》署名“主办:清华大学,编辑出版:《现代教育技术》杂志社”,《装饰》署名“主办: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编辑:中国装饰杂志社编辑部,出版:中国装饰杂志社”,《实验技术与管理》署名“主办:清华大学,编辑出版发行:《实验技术与管理》编辑部”。清华大学提交的清华大学出版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表明该社成立时间为2004年3月17日。另外,维普公司、西南信息中心对清华大学期刊更名事实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