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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4-8-24 |
在二审审理期间,百度公司认可其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但主张其系该网站内容的著作权人。经查,百度网站(网址为www.baidu.com)的所有者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网站标注的版权声明表明,百度公司为该网站相关内容的权利人。百度公司主张在本案中三七二一公司对其“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软件版和插件版均实施了阻碍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行为,其中其网页上显示“点此在线安装”所下载的为该软件的插件版,显示“下载本地安装”所下载的为该软件的软件版。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张的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张的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本案中百度公司虽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但其在百度网站所标注的版权声明表明,百度公司为该网站相关内容的权利人。据此,百度公司应为涉案“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三七二一公司虽对百度公司为“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明,因此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百度公司在本案主张其享有“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插件版和软件版的著作权,但该软件的插件版和软件版仅表明用户获取该软件的不同渠道和技术手段,二者并不就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不同作品,因此其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对该软件进行修改或是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2年7月,“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与“3721网络实名”软件之间存在在后安装者修改在先安装者注册表信息的情况。虽然注册表信息直接影响软件的运行,但注册表信息并非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组成部分,对注册表信息的修改不应视为对软件作品的修改;而且,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存在“3721网络实名”软件与 “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相冲突,影响“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的情况,但百度公司未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百度公司涉案软件并通过网络传播该软件,因此百度公司据此主张三七二一公司侵犯了其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发展速度很快。为规范网络的健康发展,我国除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外,中国互联网协会还组织制订了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鼓励从业单位为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加以自律,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并规定从业者应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反对制作和传播对计算机网络及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恶意攻击能力的计算机程序等,以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本案中,涉案“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和“3721网络实名”软件均为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具有地址栏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百度公司虽不是百度网站的经营者,但其与三七二一公司均作为提供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经营者,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百度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在对各自的商业软件进行经营的过程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技术措施,影响对方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百度公司并非百度网站的经营者,其不能就该网站上发生的涉案行为主张权利的抗辩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百度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两软件之间所存在的冲突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两公司都曾对各自软件进行升级。在2002年7月,存在无论先安装哪个涉案软件,均出现在后安装者修改在先安装者注册表信息的情况,致使在先安装的软件不能正常运行。软件之间的正常冲突现象表现为在后安装的软件生效,但仍保留在先安装的软件,用户仍有对在先安装的软件的选择权。而上述涉案冲突现象的存在使用户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无法再识别在先安装的软件,继而用户无法再使用在先安装的软件,而只能使用在后安装的软件,此冲突现象不仅使用户不能正常行使选择权,而且使在先安装的软件不能接受用户的平等选择,从而丧失相应的交易机会。因此,依据合法、公平、有序的互联网行业竞争规范,涉案两软件之间的上述冲突现象已经超出了软件正常冲突的合理范畴,上述修改他人软件注册表信息的技术措施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在2003年10月17日,在先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系统目录中出现cnsminkp文件。再登陆百度网站,则无法通过点击鼠标左键的通常方式下载“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以另存为方式下载,但无法安装;删除cnsminkp文件后,仍仅可通过点击鼠标右键以另存为方式下载,但可安装运行。显然,“3721网络实名”软件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行产生了阻碍。三七二一公司虽认为上述现象系由于正常的软件冲突或可能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但其未就此举证证明。因此可以认定上述现象的产生与该公司“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的cnsminkp文件有关。三七二一公司虽主张cnsminkp文件对其软件具有特定的功能,但该文件确实存在阻碍“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下载、安装的问题,而三七二一公司又未对该现象产生的原因进一步举证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该阶段的软件冲突也超出了正常软件冲突的范畴,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为阻碍了“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 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在2004年2月17日,安装“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下载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时,安装失败并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选择其中每一选项后,安装均失败。而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后,即可成功下载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上述四选项均不能成功安装的事实,表明普通用户丧失了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选择权,三七二一公司使用上述技术措施所造成的上述冲突超出了正常软件冲突的范畴。鉴于百度公司在原审指控的是三七二一公司通过“3721网络实名”软件拦截“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等行为,而上述冲突现象发生在原审判决后,从行为性质上看,该行为应属百度公司所指控的涉案行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的延续,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于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的上述行为超出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使用户不能正常行使其选择权,而且使百度公司的“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不能接受用户的平等选择,从而丧失了相应的交易机会。现百度公司指控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的涉案两软件之间及两软件与其他地址栏搜索软件之间存在的冲突为正常的技术冲突,对双方均无损害,且其为避免正常的技术冲突,已向用户作出卸载“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提示,卸载后亦可避免冲突的发生,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虽然“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于2002年6月17日推出时确与“3721网络实名”软件存在冲突,但仅限于“3721网络实名”软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涉案两软件与其他地址栏软件之间的冲突也大多表现为相关软件不能正常运行,而不涉及相关软件的下载、安装问题。而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不仅表现为使百度公司的“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不能正常运行,而且表现为不能正常下载、安装等方面,对此三七二一公司又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其涉案行为不应视为正常的软件冲突的表现。虽然百度公司认可“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亦对“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安装运行产生妨碍,但三七二一公司不能以二者之间存在非正常的冲突为由,对其实施的涉案不正当技术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百度公司与三七二一公司为同业竞争者,三七二一公司上述修改软件注册表信息、阻碍点击鼠标左键正常下载安装运行、弹出软件冲突警告对话框中任一选项均导致安装失败等涉案行为阻碍了“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百度公司认可其对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软件的安装运行亦采取了屏蔽措施,但其主张该行为系出于防御目的,如三七二一公司停止其涉案行为,其亦将停止上述行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三七二一公司对此未提出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百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含有“百度”、“百 度”、“baidu.com”等字符串的cnsmincg.ini文件是cnsminkp文件运行时需调用的文件,该文件与cnsminkp文件共同对百度公司的涉案软件起到屏蔽作用,阻碍了百度公司涉案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但三七二一公司主张上述两文件为两个独立的文件,cnsmincg.ini文件仅起到对同类地址栏搜索软件的进行识别,以进行冲突提示的作用。百度公司未就此进一步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百度公司请求法院就三七二一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百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为对其商誉造成损害,因此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承担赔礼道歉法律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百度公司作为涉案商业软件的经营者,并非百度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其免费向用户提供涉案软件,亦未能举证证明三七二一公司涉案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且责令三七二一公司停止涉案行为足以达到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规范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因此,百度公司主张三七二一公司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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