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IE搜索伴侣”和“3721网络实名”均系供互联网用户免费下载、具有地址栏搜索功能的商业软件,百度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通过收取注册费等形式获利,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公平的竞争,应当是三七二一公司和百度公司以其优质的服务赢得商机,获取利益,使各自的软件平等地展示在用户面前,供用户自由选择。
当用户选择使用某软件后,就应该允许该软件的注册表信息记录在电脑中,其它软件的经营者不得无故将该信息更改、删除或者替换。本案中,百度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采取了用自己的软件注册表信息替代对方软件注册表信息的措施,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均通过不正当的技术手段阻止了用户使用对方软件,导致双方原本平等地接受用户的选择,变为只有一方能被用户选择,另一方丧失了被选择的机会。
作为同是提供地址栏搜索软件的经营者,三七二一公司和百度公司在保证自己的软件有效下载、安装的同时,均不应有意采取针对或影响对方软件正常下载、安装的技术措施,使对方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本案公证书显示,不论先安装“3721网络实名”或者“百度IE搜索伴侣”,均导致用户仅能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后一软件,说明双方均采用了技术手段阻止对方软件的正常下载。此外,公证书还显示,在先安装“百度IE搜索伴侣”的情况下,通过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的“3721网络实名”能够安装,且运行正常。但在先安装“3721网络实名”的情况下,即使采用点击鼠标右键另存为方式下载了“百度IE搜索伴侣”,该软件亦不能安装运行,说明三七二一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进一步阻止用户对“百度IE搜索伴侣”的安装。
综上,百度公司和三七二一公司均采取技术措施替代对方软件注册表信息以及阻止用户正常下载对方软件的行为,尤其是三七二一公司进一步阻止“百度IE搜索伴侣”安装的行为,减少了对方的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本院对百度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予以支持。由于三七二一公司未就“百度IE搜索伴侣”影响“3721网络实名”的下载和安装提出相应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由于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并未根本地导致“百度IE搜索伴侣”无法下载、安装,百度公司可以通过相应的手段使用户实现下载、安装该软件的目的,且百度公司并未就三七二一公司损害其声誉予以举证,故本院对百度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导致用户对其软件可靠性怀疑,严重损害其声誉,以及要求三七二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百度IE搜索伴侣”属免费下载软件,且三七二一公司的行为并未根本地导致“百度IE搜索伴侣”无法下载、安装,百度公司又未就三七二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举证,故对于百度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三七二一公司应当支付百度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妨碍“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以点击鼠标左键的方式正常安装;
二、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千一百五十元;
三、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 036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367元(已交纳),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 036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 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 谢甄珂
二OO三年 十二 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