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0996号
原告周凌波,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铜山县鞋厂宿舍。
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南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彩蓉,女,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温泉花园24号楼。
委托代理人刘薇,女,回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凌波诉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凌波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凌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凌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由周凌波负担405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二ΟΟ四 年 一 月 六 日